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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82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洪英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易字第1828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主文」欄、「理由」欄第二項倒數第七行至第六行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年拾月」、「復又觸犯本件犯行,品行不佳,對被害人造成損害程度」應分別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本件犯行對被害人造成損害程度」。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第二項倒數第7行至第6 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法 官 洪英花

書記官 趙彩彤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828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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