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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9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劉育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91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367 號判例可資參照)。則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而曾就該宣告數罪之刑定其執行刑時,須其他裁判宣告之刑與前開裁判宣告數罪之刑,均合於刑法第50條之規定,而以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始當然失效(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抗字第441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受刑人所犯之如附表編號2 至編號6 之罪,業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68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嗣甲○○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2722號認其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不合法律上程式,程序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均經確定在案,有判決書3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惟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首先確定者為附表編號1 所示之恐嚇罪,其確定時間為97年5 月12日,而受刑人所犯之如附表編號6 之罪,既係於97年5 月29日所犯,顯然落於附表編號1 之罪判決確定之後,與刑法第50條之規定顯有未合,則本院原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至編號6 之罪所定之執行刑並不當然失效,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就受刑人甲○○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4 月部分,自無從與其前開所犯如附表編號2 至編號6 部分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而應併執行之。是檢察官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宮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恐嚇    │   竊盜     │    竊盜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96.10.22    │97.05.02    │97.05.07    │
│年    月    日│            │            │            │
├───────┼──────┼──────┼──────┤
│偵查 (自訴)機 │臺南地檢97年│士林地檢97年│士林地檢97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2129│度偵字第8019│度偵字第8019│
│              │號          │號、第9814號│號、第9814號│
├───┬───┼──────┼──────┼──────┤
│      │法  院│  臺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最  後│案  號│97年度簡字第│97年度審易字│97年度審易字│
│      │      │1090號      │第68號      │第68號      │
│事實審├───┼──────┼──────┼──────┤
│      │判  決│  97.04.14  │  97.09.12  │  97.09.12  │
│      │日  期│            │            │            │
├───┼───┼──────┼──────┼──────┤
│      │法  院│  臺南地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97年度簡字第│97年度上易字│97年度上易字│
│      │      │1090號      │第2722號    │第2722號    │
│      ├───┼──────┼──────┼──────┤
│      │判決確│  97.05.12  │  97.11.28  │  97.11.28  │
│      │定日期│            │            │            │
├───┴───┼──────┼──────┼──────┤
│備          註│臺南地檢97年│士林地檢98年│士林地檢98年│
│              │度執字第3548│度執字第395 │度執字第395 │
│              │號(已執畢)│號          │號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97.05.08    │97.05.09    │97.05.29    │
│年    月    日│            │            │            │
├───────┼──────┼──────┼──────┤
│偵查 (自訴)機 │士林地檢97年│士林地檢97年│士林地檢97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8019│度偵字第8019│度偵字第8019│
│              │號、第9814號│號、第9814號│號、第9814號│
├───┬───┼──────┼──────┼──────┤
│      │法  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最  後│案  號│97年度審易字│97年度審易字│97年度審易字│
│      │      │第68號      │第68號      │第68號      │
│事實審├───┼──────┼──────┼──────┤
│      │判  決│  97.09.12  │  97.09.12  │  97.09.12  │
│      │日  期│            │            │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97年度上易字│97年度上易字│97年度上易字│
│      │      │第2722號    │第2722號    │第2722號    │
│      ├───┼──────┼──────┼──────┤
│      │判決確│  97.11.28  │  97.11.28  │  97.11.28  │
│      │定日期│            │            │            │
├───┴───┼──────┼──────┼──────┤
│備          註│士林地檢98年│士林地檢98年│士林地檢98年│
│              │度執字第395 │度執字第395 │度執字第395 │
│              │號          │號          │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91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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