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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5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鄭光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25號

                    98年度訴字第189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橞涓
選任辯護人
吳西源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551號、第4628號)及追加起訴(98年度偵字第7718號、98年度蒞追字第3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文

許橞涓所犯附表七編號1 至28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及應沒收之物均如附表七編號1 至28號主文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偽造之「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債券部交易專用確認章」壹顆、偽造之「國票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確認章㈡」壹顆、如附表三編號1 至4 所示偽造之印文共伍枚、如附表六編號1 至7 所示偽造之印文共捌枚、如附表七編號3 所示偽造之「文海珍」署押貳枚,均沒收。

事實

壹、許橞涓原任職於協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協和證券公司)擔任營業員,於民國91年間,協和證券公司併入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票證券公司),許橞涓繼續留任國票證券公司至92年2 月止,嗣即轉赴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華證券公司)任職,迄95年7 月離職。許橞涓於任職協和證券公司擔任營業員期間,知悉客戶於該公司承作債券附買回交易(Repurchase Agreement,以下簡稱RP。其意義是指交易商出售債券給投資人之同時,雙方約定一定利率與一定承作天期,到期時,交易商得以約定之利率及承作天期所計算之價金向投資人買回該債券,換言之,附買回交易之債券交易並非所有權完全移轉的買斷方式,僅為暫時性之移轉,因此並不需承擔債券本身價格波動的風險,僅是賺取固定的利息收入)時,承作人並無限定與匯款人須為同一人,故承作人可要求將RP到期之款項解回與原匯款帳戶相異之指定帳戶。此外,許橞涓於任職大華證券公司期間,亦得悉投資人於大華證券公司購買共同基金,並無限定匯款人與該共同基金承作人需同一人,故承作人可要求大華證券公司將基金出售之款項匯至與原匯款帳戶相異之指定帳戶,以及大華證券公司受理客戶下單買進全額交割股作業時,營業員得以利用非該公司客戶匯入之款項,以營業員所控制之帳戶下單,做未成交或不足額掛單交易後,將未成交款項退回下單人頭帳戶內等作業漏洞。許橞涓自91年1 月起至95年5 月止,為尋求資金供己作為投資股票之用,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而連續為下列行為:

一、許橞涓素得其客戶文海珍之信任,故文海珍平日將其第一銀行安和分行帳戶交由許橞涓保管,許橞涓為詐取文海珍上開金融帳戶內之閒置款項,遂向文海珍詐稱要協助其將金融帳戶內閒置款項用來向證券公司承作RP買賣,以賺取利息,致文海珍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其及其夫賴惠三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空白提款條上蓋用印鑑後,連同賴惠三之該存摺交由許橞涓至第一銀行安和分行辦理提、匯款事宜,許橞涓於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該款項後,隨即將之轉入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供己作為投資股票使用,而詐得各該款項,其為避免文海珍起疑,故屢次於文海珍有資金需求時,再加計利息將款項匯回文海珍帳戶內。

二、許橞涓於91年6 月間任職協和證券公司擔任營業員時,因知悉上開證券公司承作RP買賣之匯款漏洞,遂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自製「BCEE中期保本固定收益債券」(以下簡稱「BCEE」)金融商品之說明書,持之向文海珍謊稱協和證券公司此刻正代銷「BCEE」,並稱該商品具備保本、穩定收益等好處,致文海珍陷於錯誤,決定投資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購買該根本未在我國銷售之「BCEE」產品,文海珍隨即於91年6 月14日,依許橞涓指示,自其第一商業銀行(以下簡稱第一銀行)天母分行帳戶內,將1,800萬元投資款匯至協和證券公司設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分行00000000000 號之RP收款專戶內,文海珍並因誤信許橞涓會代其處理投資款提、匯事宜,遂在提款條上蓋用印鑑後,交由許橞涓代其自第一銀行安和分行帳戶內提領200 萬元並匯入指定帳戶以購買「BCEE」產品。許橞涓於臨櫃提領文海珍上開帳戶內之200 萬元後,即將該詐得之200 萬元款項匯入其本人設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以下簡稱中國信託銀行)南京東路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復致電協和證券公司承辦人員,要求將前開文海珍匯入之1,800 萬元以許橞涓掌控之人頭即其夫郝效文名義承作RP,且應於RP到期後,將款項解回郝效文設於中國信託銀行儲蓄部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協和證券公司乃依其指示於91年6 月17日至19日到期後,將款項陸續解回郝效文設於中國信託銀行儲蓄部之上開帳戶內,再供許橞涓作為操作股票之股款交割使用,許橞涓以此方式向文海珍詐得共2,000 萬元。許橞涓為掩飾前開不法犯行,遂自92年1 月起,計算文海珍應得孳息後,每隔半年以「BCEE」、「國票綜合證券」名義匯款與文海珍,使文海珍誤信確有投資「BCEE」並固定收取孳息。

三、許橞涓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刻意向文海珍隱瞞早已自國票證券公司離職之事實,而於95年6 月間,向文海珍詐稱「BCEE」可增加投資額度,鼓吹文海珍繼續投資,文海珍因誤認91年間的投資有收益,乃決定再投資2,000萬元購買該根本未在我國銷售之「BCEE」產品,文海珍因誤信許橞涓會代其處理投資款提、匯事宜,許橞涓並謊稱除投資款2, 000萬元外,尚須加計手續費6 萬元,文海珍遂於95年6 月6 日,在提款條上蓋用印鑑後,交由許橞涓代其自第一銀行安和分行帳戶內提領2,006 萬元並匯入指定帳戶以購買「BCEE」產品。許橞涓於臨櫃提領文海珍上開帳戶內之2,006 萬元後,即將該詐得之款項匯入其掌控之人頭即其母許陳金枝設在第一銀行安和分行00000000000 號之股款交割帳戶內,供其作為操作股票之股款交割使用,許橞涓以此方式向文海珍詐得共2,006 萬元。

四、許橞涓任職於大華證券公司期間,因知悉向上開證券公司購買共同基金及從事股票交易之匯款漏洞,遂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92年4 月起至95年4 月止,連續向友人陳梅珠、李素琴、羅淑珍、許淑瑛、諸葛嫈等人詐稱大華證券公司發行「BCEE」、「AGIF」、「6.75短期高收益分割債券」及其他期約保本固定收益債券等金融商品,並稱該等商品具備穩定高額報酬及免稅等好處,致陳梅珠、李素琴、羅淑珍、許淑瑛、諸葛嫈均陷於錯誤,決定依許橞涓之推薦投資該等根本未在我國銷售之金融商品,其等乃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將附表二所示之金額陸續匯入附表二所示許橞涓指定之帳戶內。許橞涓再利用大華證券公司之上開漏洞,如附表二編號1 部分,乃許橞涓利用其人頭許陳金枝名義承購大華債券基金,並於嗣後贖回基金時,指示大華證券公司承辦人員將款項解入如附表二所示其控制之許陳金枝帳戶內;如附表二編號2 至11部分,乃嗣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匯入款項至大華證券公司全額交割股款專戶後,即使用其人頭楊建忠、許陳金枝、郝效文等證券帳戶,以未掛單或遠低於市價方式掛單致該等股票交易不成交,待當日收盤後,前開未成交款項即解回許橞涓實質操控之楊建忠、許陳金枝、郝效文等人頭帳戶內;如附表二編號12部分,乃許橞涓向諸葛嫈詐稱已為其代墊款項購買上開金融商品云云,致諸葛嫈陷於錯誤,將款項匯入許橞涓本人帳戶內。許橞涓為掩飾前開不法犯行,遂依其訛稱之計息方式,將部分詐得資金匯與陳梅珠、李素琴、羅淑珍、許淑瑛、諸葛嫈,以此製造投資收益假象,使其等誤信投資穩固且已得高收益。

五、因李素琴、羅淑珍、諸葛嫈曾要求許橞涓提供交易憑證,許橞涓為免其等起疑,遂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先偽刻「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債券部交易專用確認章」,再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以電腦繕打偽製「AGIF三年期保本固定收益債券交易對帳單」、「期約保本固定收益債券交易確認單」、「BCEE七年期保本固定收益債券受益權單位交易確認單」、「6.75短期高收益分割債券受益權單位交易確認單」等文書後,分別蓋用前開偽刻之印章於各該文書上,以此方式偽造受益人為洪文祺、何孟修、羅淑珍、諸葛嫈等人之金融商品交易對帳單或確認單後,再分別交付與如附表三所示之李素琴、羅淑珍、諸葛嫈而行使之,並依交易確認單上所載付息方式,將部分詐得資金匯至李素琴、羅淑珍、諸葛嫈指定之帳戶內,向李素琴、羅淑珍、諸葛嫈等人偽稱此為大華證券公司給付之利息,以此製造投資收益假象,使李素琴、羅淑珍、諸葛嫈等人誤信確有投資且收益穩固,分別足以生損害於大華證券公司、李素琴、洪文祺、羅淑珍、何孟修、諸葛嫈等人。

貳、於96年8 月間,因文海珍向許橞涓詢問投資規劃事宜,許橞涓認為有機可乘,遂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虛捏國票證券公司此刻正代銷「AGIF中期保本固定收益債券」(以下簡稱「AGIF」)金融商品,文海珍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向許橞涓表示欲以其本人及其子賴怡年名義,各投資1,000 萬元購買該根本未在我國銷售之「AGIF」商品,文海珍遂分別於96年9 月7 日、96年9 月13日,依許橞涓指示,自其夫賴惠三設於永豐銀行新湖分行帳戶、其子賴怡年設於兆豐銀行天母分行帳戶,各匯款1,000 萬元至國票證券公司設於國泰世華銀行建成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RP收款專戶內。許橞涓則利用國票證券公司關於RP交易疏於徵信之漏洞,先以自己名義與國票證券公司訂立「債券附條件買賣契約」,並另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於96年8 月31日未經文海珍授權,在「委託授權書」上受託人欄偽簽文海珍署名2 枚,偽製許橞涓授權文海珍與國票證券公司交易之授權文件,嗣即併同前開債券附條件買賣契約交付與國票證券公司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文海珍及國票證券公司對於客戶管理之正確性。許橞涓復於文海珍將該前開2 筆各1,000 萬元款項匯入上開RP收款專戶後,即致電國票證券公司承辦人員,偽稱係受託人文海珍,並表示要以許橞涓名義承作RP,且應於RP到期後,將款項解回許橞涓設於中國信託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戶內,國票證券公司乃依其指示於96年9 月10日至20日到期後,陸續將款項解回許橞涓指定之上開帳戶內,許橞涓以此方式向文海珍詐得共2,000 萬元。

參、於96年11月間,許橞涓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向文海珍詐稱國票證券公司另有發行與RP性質相同、可隨時解回、可短期投資獲利之票券商品,致文海珍陷於錯誤,表示欲投資470 萬元,文海珍並誤信許橞涓會代其處理投資款提、匯事宜,遂於96年11月23日,在提款條上蓋用印鑑後,交由許橞涓代其自其及文上瑜之第一銀行安和分行帳戶內,提領款項並匯入指定帳戶以購買上開票券商品,許橞涓則於96年11月23日,自文上瑜之上開帳戶內提領150 萬元後,將該詐得之款項匯入其掌控之人頭郝效文在群益期貨公司開設之期貨保證金專戶內供其作為操作期貨使用,並接續於97年1 月7 日、97年3 月21日,自文海珍之上開帳戶內各提領160 萬元匯至許橞涓之中國信託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戶內,許橞涓以此方式向文海珍共詐得470 萬元。

肆、於97年1 月間,許橞涓因投資期貨鉅額虧損,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向文海珍誆稱可加碼投資「AGIF」,文海珍仍深信不疑而陷於錯誤,向許橞涓表示欲以本人及賴怡年名義,各再投資3,000 萬元及1,500 萬元,文海珍並誤信許橞涓會代其處理投資款提、匯事宜,遂於97年1 月17日,在提款條上蓋用印鑑後,交由許橞涓代其自其及文上瑜之第一銀行安和分行帳戶內,提領款項並匯入指定帳戶以購買「AGIF」,許橞涓臨櫃分別自文海珍、文上瑜之上開帳戶內提領350 萬元、400 萬元後,即將該詐得之款項匯入其掌控之人頭郝效文在群益期貨公司開設之期貨保證金專戶內供其作為操作期貨使用;許橞涓再指示文海珍將其餘投資款項匯入國票證券公司設於國泰世華銀行建成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RP收款專戶內,文海珍遂依指示,於97年1 月17日自賴惠三之匯豐銀行天母分行帳戶匯款300 萬元、自文海珍之兆豐銀行天母分行帳戶匯款100 萬元,於97年1 月18日自賴惠三之永豐銀行內湖分行帳戶匯款1,000 萬元,於97年1 月25日自賴惠三之匯豐銀行天母分行帳戶匯款620 萬元、自賴惠三之兆豐銀行天母分行帳戶匯款280 萬元、自賴怡年之兆豐銀行天母分行帳戶匯款730 萬元、自賴怡年之匯豐銀行天母分行帳戶匯款270 萬元,於97年3 月5 日自賴怡年之匯豐銀行天母分行帳戶匯款300 萬元,於97年3 月7 日自賴怡年之兆豐銀行天母分行帳戶匯款200 萬元至上開RP收款專戶內。許橞涓又以同一手法,利用國票證券公司關於RP交易制度之漏洞,待文海珍將該前開共3,800 萬元匯入前揭RP收款專戶後,許橞涓即致電國票證券公司承辦人員,偽稱係受託人文海珍,並表示要以許橞涓名義承作RP,且應於RP到期後,將款項解回許橞涓設於中國信託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戶內,國票證券公司乃依其指示於97年1 月21日至97年3 月18日到期後,陸續將款項解回許橞涓之上開帳戶內,許橞涓以此方式向文海珍詐得共4,550 萬元。

伍、許橞涓因投資虧損嚴重,為填補資金缺口,又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7年5 月間,致電向文海珍詐稱「BCEE」又開放額度可供投資,文海珍未有懷疑而陷於錯誤,乃決定再投資2,000 萬元購買該根本未在我國銷售之「BCEE」產品,文海珍因誤信許橞涓會代其處理投資款提、匯事宜,許橞涓並謊稱除投資款2,000 萬元外,尚須加計手續費3萬元,文海珍遂於97年5 月23日,在提款條上蓋用印鑑後,交由許橞涓代其自其第一銀行安和分行帳戶內提領2,003 萬元並匯入指定帳戶以購買「BCEE」產品。許橞涓於臨櫃提領文海珍上開帳戶內之2,003 萬元後,即將該詐得款項匯入其在群益期貨公司開設之保證金專戶內,供其作為操作期貨使用,許橞涓以此方式向文海珍詐得2,003 萬元。

陸、於97年7 月間,許橞涓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向文海珍鼓吹投資票券商品,使文海珍陷於錯誤,表示欲以賴怡年名義投資400 萬元,文海珍遂於97年7 月16日,依許橞涓指示,自賴怡年之兆豐銀行天母分行帳戶匯款400 萬元至許橞涓指定之國票證券公司設於國泰世華銀行建成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RP收款專戶內,許橞涓再利用前述國票證券公司RP交易漏洞,致電國票證券公司承辦人員,表示以許橞涓名義承作RP,且應於RP到期後,將款項解回許橞涓設於中國信託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戶內,國票證券公司乃依其指示,於97年7 月18日到期後,將款項解回許橞涓之上開帳戶內,許橞涓以此方式向文海珍詐得400 萬元。

柒、於97年9 月間,許橞涓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再度鼓吹文海珍投資票券商品,文海珍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表示欲投資2,000 萬元,文海珍遂於97年9 月15日,依許橞涓指示,自賴惠三之臺北富邦銀行文德分行帳戶匯款2,000 萬元至許橞涓指定之國票證券公司設於國泰世華銀行建成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RP收款專戶內,許橞涓再依前述手法,致電國票證券公司承辦人員,表示以許橞涓名義承作RP,且應於RP到期後,將款項解回許橞涓設於中國信託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戶內,國票證券公司乃依其指示,於97年9 月17日、97年10月1 日到期後,陸續將款項解回許橞涓之上開帳戶內,許橞涓以此方式向文海珍詐得2,000 萬元。

捌、許橞涓為詐取文海珍金融帳戶內之閒置款項,另多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分別向文海珍詐稱要協助其將金融帳戶內閒置款項用來向證券公司承作RP買賣,以賺取利息,致文海珍陷於錯誤,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在其及賴惠三、文上瑜如附表四所示帳戶之空白提款條上蓋用印鑑後,連同賴惠三、文上瑜之各該存摺交由許橞涓至第一銀行安和分行辦理提、匯款事宜(文海珍之上開金融帳戶存摺則本由許橞涓保管),許橞涓於提領如附表四所示之各該款項後,隨即將之轉入如附表四所示之帳戶內,供己作為投資股票及期貨使用,而多次詐得各該款項,其為避免文海珍起疑,故屢次於文海珍有資金需求時,再加計利息將款項匯回文海珍、文上瑜帳戶內。

玖、許橞涓另多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附表五所示之時間,分別向友人諸葛嫈、李素琴詐稱可加碼購買大華證券公司發行之「BCEE」、「AGIF」及其他期約保本固定收益債券等金融商品,並稱該等商品具備穩定高額報酬及免稅等好處,致諸葛嫈、李素琴均陷於錯誤,決定依許橞涓之推薦投資該等根本未在我國銷售之金融商品,其等乃分別於附表五所示之時間,將附表五所示之金額陸續匯入附表五所示許橞涓指定之帳戶內。許橞涓再利用大華證券公司之上開漏洞,如附表五編號8 部分,乃許橞涓利用其名義承購大華債券基金,並於嗣後贖回基金時,指示大華證券承辦人員將款項解入其帳戶內;如附表五編號9 部分,乃許橞涓向李素琴詐稱承購上開金融商品之時間未到,要求李素琴將款項先匯入其帳戶,其再代為購買,致李素琴陷於錯誤,將款項匯入許橞涓本人帳戶內;如附表五編號1 至7 、10部分,乃許橞涓分別向諸葛嫈、李素琴詐稱已為其等代墊款項購買上開金融商品云云,致諸葛嫈、李素琴陷於錯誤,將款項匯入許橞涓本人帳戶內。許橞涓為掩飾前開不法犯行,遂依其訛稱之計息方式,將部分詐得資金匯與諸葛嫈、李素琴,以此製造投資收益假象,使其等誤信投資穩固且已得高收益。

拾、許橞涓為取信文海珍、諸葛嫈、李素琴等人,使其等確認分別有投資上開金融商品,先偽刻「國票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確認章㈡」,及持其前已偽刻之「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債券部交易專用確認章」,再多次另行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分別於附表六所示之時間,以電腦繕打偽製「BCEE中期保本固定收益債券受益權單位交易確認單」、「BCEE七年期保本固定收益債券受益權單位交易確認單」、「AGIF中期保本固定收益債券受益權單位交易確認單」、「期約保本固定收益債券交易確認單」、「期約保本-(A)固定收益債券交易確認單」等確認單後,並分別蓋用前開偽刻之印章於各該確認單上,以此方式偽造受益人為文海珍、諸葛嫈、洪文祺、賴怡年、李素琴等人之上開金融商品交易確認單後,再分別交付與如附表六所示之文海珍、諸葛嫈、李素琴等人而行使之,並依交易確認單上所載付息方式,將部分詐得資金匯至文海珍、諸葛嫈、李素琴等人指定之帳戶內,向文海珍、諸葛嫈、李素琴等人偽稱此為證券公司給付之利息,以此製造投資收益假象,使文海珍、諸葛嫈、李素琴等人誤信確有投資且收益穩固,分別足以生損害於國票證券公司、大華證券公司、文海珍、諸葛嫈、洪文祺、賴怡年、李素琴等人。

拾壹、許橞涓上開詐騙行為,總計向文海珍(含資金來源來自文海珍、賴惠三、賴怡年、文上瑜部分)詐得1 億9390萬元、向陳梅珠詐得300 萬元、向李素琴(含資金來源來自李素琴、洪文祺、洪勻苹、洪心苹部分)詐得1270萬元、向羅淑珍詐得140 萬元、向許淑瑛詐得100 萬元、向諸葛嫈詐得1360萬元。而許橞涓假以投資付息方式匯至文海珍及賴怡年帳戶之金額共為9,067,774 元,其以上開事實壹之

一、捌方式,向文海珍詐得其與賴惠三、文上瑜帳戶內閒置款項後,為免文海珍起疑,而於文海珍有資金需求時,加計利息匯回文海珍、文上瑜帳戶內之金額共為40,874,121元,是以文海珍總計取回(含許橞涓匯入文海珍、賴怡年、文上瑜帳戶部分)49,941,895元;許橞涓假以投資付息方式匯回給陳梅珠之金額達630,916 元;許橞涓假以投資付息方式匯回給李素琴之金額達1,231,292 元;許橞涓因其詐騙事蹟東窗事發,而已將羅淑珍被詐之140 萬元加計利息全數匯回;許橞涓假以投資付息方式匯回給許淑瑛之金額達175,379 元;許橞涓假以投資付息方式匯回給諸葛嫈之金額達1,048,006 元。

拾貳、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由

壹、訊據被告許橞涓對於上開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文海珍、陳梅珠、李素琴、羅淑珍、許淑瑛、諸葛嫈、陳泓伶(即國票證券公司RP交易員)、曾淑珍(即國票證券公司RP營業員)於警詢及偵訊時,證人林筑梅(即國票證券公司營業員)、鄭明裕(即大華證券公司總稽核)、周佰泉(即大華證券公司經理人)、張慧雯(即大華證券公司法務經理)於警詢時所證相符,並有國票證券公司網站刊登之公司沿革資料影本,被告寄給被害人文海珍之電子郵件影本,被害人文海珍第一銀行天母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存摺及交易明細影本,被害人文海珍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存摺及交易明細影本,文上瑜之第一銀行安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存摺及交易明細影本,被害人文海珍及賴惠三匯豐銀行天母分行96年8 月6 日台幣國內跨行電匯申請書影本,被害人文海珍匯豐銀行天母分行97年1 月17日台幣國內跨行電匯申請書影本,被害人文海珍97年1 月17日兆豐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賴惠三匯豐銀行97年1 月25日國內跨行電匯申請書影本,賴惠三兆豐銀行97年1 月25日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賴惠三永豐銀行97年1 月18日匯款委託書影本,賴惠三臺北富邦銀行97年9 月15日匯款委託書影本,賴怡年兆豐銀行97年1 月25日、97年3 月7 日、97年7 月16日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賴怡年匯豐銀行97年1 月25、97年3 月5 日國內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被害人陳梅珠聯邦銀行94年1 月13日匯款通知單影本,被害人李素琴中國信託銀行96年10月16日提款憑條及匯款申請書影本,被害人李素琴國泰世華銀行95年4月19日存款取款憑條影本,洪文祺中國信託銀行94年10月27日、96年10月16日提款憑條及匯款申請書影本,洪文祺中國信託銀行93年6 月15日匯款申請書影本,洪文祺中國信託銀行97年3 月28日、97年10月17日提款憑條影本,洪文祺合庫銀行94年1 月12日、94年2 月22日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影本,洪文祺國泰世華銀行95年4 月19日存款存入憑條影本,被害人李素琴之存摺交易明細表影本,被害人許淑瑛土地銀行94年5 月12日入戶電匯申請書及銀行存摺交易明細表影本,被害人諸葛嫈郵局97年4 月18日、94年7 月11日、94年7月26日、95年3 月8 日、95年10月16日、96年3 月2 日、96年7 月11日、96年8 月21日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被害人諸葛嫈臺新銀行96年7 月11日國內匯款回條影本,被害人諸葛嫈安泰銀行97年3 月18日匯款委託書影本,被害人諸葛嫈彰化銀行95年3 月8 日匯款回條聯影本,被害人諸葛嫈臺北中崙郵局00000000000000000 號存摺及交易明細影本,如附表三及附表六所示之對帳單及確認單影本,國票證券公司提供被害人文海珍之債券客戶基本資料影本、客戶債券附條件買賣免簽章同意書影本、債券附條件買賣總契約影本、96年8月31日授權書影本,被害人陳梅珠之大華證券公司開戶申請書及銀行存摺交易明細表影本,被害人文海珍、賴惠三、文上瑜之第一銀行安和分行取款憑條及存款憑條影本,匯款通知單影本,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影本,轉帳支出傳票影本,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中國信託銀行97年12月10日中信銀集作字第97513410號函暨所附資料,群益期貨公司97年12月12日(97)群期字第169 號函暨所附資料,群益期貨公司98年2 月25日(98)群期字第47號函暨所附資料,國泰世華銀行建成分行97年12月23日(97)國世建成字第216號函暨所附資料,國泰世華銀行忠孝分行97年12月10日(97)國世忠孝字第0395號函文暨所附資料,國票證券公司98年2 月25日國證董稽字第0980000070號函暨所附資料,大華證券公司98年3 月6 日(98)華證(法務)字第00303 號函暨所附資料,永豐證券公司98年3 月13日永豐投信管理處(098) 字第00021 號函暨所附資料,中央銀行外匯局98年3 月11日台央外捌字第0980014641號函暨所附資料,被告製作之「BCEE」金融商品說明書及固定收益債券匯款資料影本,郝效文及被告之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荷蘭銀行98年1 月12日(98)荷銀法字第194 號函暨所附被告信用卡帳單資料,中國信託銀行函覆郝效文信用卡資料及被告帳單資料,兆豐銀行天母分行97年12月9 日(97)兆銀天業第231 號函文暨所附資料,大華證券公司98年3 月12日(98)華證(法務)字第00344 號函文暨所附資料,國票證券公司固定收益商品匯入匯出款明細表,國票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紀錄一覽表各1 份在卷可參,且有扣案之證券存摺2 本、銀行存摺6本、國票證券結算憑單2 冊、筆記本2 本、國票及群益證券買賣對帳單共2 冊、RP交易憑證1 冊、本金及利息查詢資料4 頁、匯款單1 份、電腦主機1 組、如附表三編號2 及附表六編號3 之確認單原本各1 份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業已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貳、茲對被告論罪科刑如下:

一、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被告如前開事實壹行為後的95年7 月1 日施行(以下簡稱修正後刑法,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刑法以下簡稱修正前刑法),參酌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刑事庭第8 次會議決議,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修正後刑法施行後,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本案涉及法律變更部分,如附表八所示,業經比較修正前後刑法何者較為有利,故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均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前刑法,合先敘明。

二、核被告所為上開事實欄壹至拾之行為,分別係犯如附表七編號1 至28號所示之罪。被告所犯如事實欄參之犯行,係以1個詐欺被害人文海珍之犯意,於密接時間內,多次以同一手法自文上瑜及文海珍之金融帳戶內提領款項,應論以接續犯。被告所犯如事實欄壹之一至四的詐欺取財犯行,所犯之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所犯如事實欄壹之五的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所犯之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亦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所犯如事實欄壹之五、貳、拾即附表六編號1 至7 號的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其偽造各該印章、印文、署押之行為,分別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為如附表三編號3 、如附表六編號4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均係以一個行使的行為,同時交付兩份偽載受益人不同之確認單分別與羅淑珍、文海珍,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想像競合犯。被告所犯如事實欄壹之一至四的連續詐欺取財罪,及其所犯如事實欄壹之五的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具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論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所犯如附表七編號1 至28號之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擔任證券營業員期間,本應忠實為客戶管理財產,然其卻利用其工作上得悉之證券公司作業漏洞,多次以上開手法詐騙前揭被害人財物,供己作為操作股票、期貨之資金使用,嗣後更對被害人行使其偽造之交易對帳單或確認單,且按時假以投資所得利息名義,匯入部分金額至被害人指定帳戶,用以掩蓋其不法行為,其有相當之智識,然卻遭貪念蒙蔽,將其智識用於不法之途,致前開被害人蒙受巨大損失甚明。而被告犯案時間長達7 年,於此期間,其曾因詐騙被害人羅淑珍而遭大華證券公司查悉,並於95年7 月間被迫離職,詎被告仍不知警惕,於其後可謂變本加厲,又為如事實欄貳至拾之詐騙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惡性非輕,縱使被告稱其詐得之款項業已因投資股票、期貨而虧損完畢,然其不知珍惜其原有之工作、家庭,一再將上開各被害人之積蓄視為自身財產加以利用,其所為造成今日結果亦難令人同情,本院審酌本案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如附表七編號1 至28號之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28號主文欄所示之刑。被告所犯如事實欄壹即附表七編號1 之罪,雖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然其裁判上之一罪,其中一部分為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且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3 年6 月,依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0點所示,自不得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減刑。被告所犯如附表4 編號1 、2 號(即附表七編號9 、10號之罪),附表五編號1 、2 號(即附表七編號12、13號之罪),附表六編號1 、2 號(即附表七編號22、23號之罪)等犯行,犯罪時間均於96年4 月24日以前,皆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就其所犯減其刑期二分之一後,與附表七編號1 至8 、11、14至21、24至28號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被告偽造之「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債券部交易專用確認章」1 顆、偽造之「國票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確認章㈡」1 顆,雖未據扣案,然不能證明業已滅失,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如附表三編號1 至4 所示偽造之印文共5 枚(影本或原本所在參附表三註記)、如附表六編號1 至7 所示偽造之印文共8 枚(影本或原本所在參附表六註記)、如附表七編號3 所示偽造之「文海珍」署押2 枚(影本參調查卷一第57頁),除附表三編號2 、附表六編號3 之原本扣於本案,自得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沒收其上偽造之印文外,其餘偽造文書上之偽造印文或署押亦不能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本案所扣證券存摺2 本、銀行存摺6 本、國票證券結算憑單2 冊、筆記本2 本、國票及群益證券買賣對帳單共2 冊、RP交易憑證1 冊、本金及利息查詢資料4 頁、匯款單1 份、電腦主機1 組、如附表三編號2 及附表六編號3 之確認單原本各1 份(不含其上偽造之印文)等物,均與刑法第38條沒收規定之要件不符,故均不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條第1 項、第55條、第219 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第51條第5 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11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元仕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鄭光婷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時間    │被告詐得之金額及其來源      │備註                │
├──┼────┼──────────────┼──────────┤
│ 1  │91.01.25│文海珍之第一銀行安和分行帳戶│許橞涓於同日以本人名│
│    │        │3,490,000元                 │義將該筆款項匯入世華│
│    │        │                            │銀行儲蓄部之協和證券│
│    │        │                            │公司帳戶內(帳號:  │
│    │        │                            │00000000000號)     │
├──┼────┼──────────────┼──────────┤
│ 2  │91.04.04│文海珍之第一銀行安和分行帳戶│許橞涓將該筆款項存入│
│    │        │880,000元                   │其控制之蔡豐洲帳戶(│
│    │        │                            │中國信託銀行南京東路│
│    │        │                            │分行000000000000號)│
├──┼────┼──────────────┼──────────┤
│ 3  │91.04.26│文海珍之第一銀行安和分行帳戶│許橞涓將該筆款項存入│
│    │        │730,000元                   │其控制之蔡豐洲帳戶(│
│    │        │                            │中國信託銀行南京東路│
│    │        │                            │分行000000000000號)│
├──┼────┼──────────────┼──────────┤
│ 4  │91.04.30│文海珍之第一銀行安和分行帳戶│許橞涓將該筆款項存入│
│    │        │1,800,000元                 │其控制之蔡豐洲帳戶(│
│    │        │                            │中國信託銀行南京東路│
│    │        │                            │分行000000000000號)│
├──┼────┼──────────────┼──────────┤
│ 5  │91.05.16│文海珍之第一銀行安和分行帳戶│許橞涓將其中50萬元以│
│    │        │560,000元                   │其名義匯入其控制之蔡│
│    │        │                            │豐洲帳戶(中國信託銀│
│    │        │                            │行南京東路分行200510│
│    │        │                            │214186號),另6 萬元│
│    │        │                            │以其名義存入其控制之│
│    │        │                            │許陳金枝帳戶(中國信│
│    │        │                            │託銀行南京東路分行20│
│    │        │                            │0000000000號)      │
├──┼────┼──────────────┼──────────┤
│ 6  │91.05.20│文海珍之第一銀行安和分行帳戶│許橞涓將該筆款項存入│
│    │        │210,000元                   │其控制之蔡豐洲帳戶(│
│    │        │                            │中國信託銀行南京東路│
│    │        │                            │分行000000000000號)│
├──┼────┼──────────────┼──────────┤
│ 7  │91.09.26│文海珍之第一銀行安和分行帳戶│許橞涓將其中86萬元匯│
│    │        │1,030,000                   │入其控制之蔡豐洲帳戶│
│    │        │                            │(中國信託銀行南京東│
│    │        │                            │路分行000000000000號│
│    │        │                            │)                  │
├──┼────┼──────────────┼──────────┤
│ 8  │92.05.08│文海珍之第一銀行安和分行帳戶│許橞涓將該筆款項以其│
│    │        │2,000,000元                 │名義匯入其控制之郝效│
│    │        │                            │文帳戶(世華銀行天母│
│    │        │                            │分行00000000000號) │
├──┼────┼──────────────┼──────────┤
│ 9  │92.07.23│文海珍之第一銀行安和分行帳戶│許橞涓將該筆款項匯入│
│    │        │3,890,000元                 │其本人帳戶(中國信託│
│    │        │                            │銀行南京東路分行2005│
│    │        │                            │00000000號)        │
├──┼────┼──────────────┼──────────┤
│ 10 │92.11.20│文海珍之第一銀行安和分行帳戶│許橞涓將該筆款項匯入│
│    │        │4,310,000元                 │其本人帳戶(中國信託│
│    │        │                            │銀行南京東路分行2005│
│    │        │                            │00000000號)        │
├──┼────┼──────────────┼──────────┤
│ 11 │92.12.01│文海珍之第一銀行安和分行帳戶│許橞涓提領375 萬元,│
│    │        │3,450,000元                 │將其中345 萬元匯入其│
│    │        │                            │控制之郝效文帳戶(第│
│    │        │                            │一銀行安和分行094504│
│    │        │                            │26689 號),其餘30萬│
│    │        │                            │元匯入文海珍帳戶(匯│
│    │        │                            │豐銀行天母分行009041│
│    │        │                            │096388號)          │
├──┼────┼──────────────┼──────────┤
│ 12 │92.12.16│文海珍之第一銀行安和分行帳戶│許橞涓將該筆款項匯入│
│    │        │4,380,000元                 │其本人帳戶(中國信託│
│    │        │                            │銀行南京東路分行2005│
│    │        │                            │00000000號)        │
├──┼────┼──────────────┼──────────┤
│ 13 │93.01.14│文海珍之第一銀行安和分行帳戶│許橞涓將該筆款項存入│
│    │        │790,000元                   │其控制之楊建忠帳戶(│
│    │        │                            │第一銀行安和分行0945│
│    │        │                            │0000000號)         │
├──┼────┼──────────────┼──────────┤
│ 14 │93.04.23│文海珍之第一銀行安和分行帳戶│許橞涓將該筆款項存入│
│    │        │1,730,000元                 │其控制之楊建忠帳戶(│
│    │        │                            │第一銀行安和分行0945│
│    │        │                            │0000000號)         │
├──┼────┼──────────────┼──────────┤
│ 15 │95.01.16│文海珍之第一銀行安和分行帳戶│許橞涓將該筆款項存入│
│    │        │300,000元                   │其控制之許陳金枝帳戶│
│    │        │                            │(第一銀行安和分行09│
│    │        │                            │000000000號)       │
├──┼────┼──────────────┼──────────┤
│ 16 │95.04.28│賴惠三之第一銀行安和分行帳戶│許橞涓將該筆款項存入│
│    │        │2,010,000元                 │其控制之楊建忠帳戶(│
│    │        │                            │第一銀行安和分行0945│
│    │        │                            │0000000號)         │
└──┴────┴──────────────┴──────────┘
附表二:
┌──┬────┬───┬──────────────┬──────────┐
│編號│時間    │被害人│被告詐得之金額及其來源      │備註                │
├──┼────┼───┼──────────────┼──────────┤
│ 1  │92.04.28│陳梅珠│陳梅珠之永豐銀行六合分行帳戶│匯入大華投信公司兆豐│
│    │        │      │1,500,000元                 │銀行國外部0000000000│
│    │        │      │                            │1 號帳戶,以其控制之│
│    │        │      │                            │許陳金枝帳戶購買大華│
│    │        │      │                            │債券基金,大華公司再│
│    │        │      │                            │依許橞涓指示,於92.0│
│    │        │      │                            │5.09將基金賣出款項匯│
│    │        │      │                            │入許橞涓控制之許陳金│
│    │        │      │                            │枝中國信託銀行南京東│
│    │        │      │                            │路分行帳戶內(帳號:│
│    │        │      │                            │000000000000 號)   │
├──┼────┤      ├──────────────┼──────────┤
│ 2  │94.01.13│      │聯邦銀行雙和分行000000000000│匯入大華證券公司第一│
│    │        │      │號帳戶                      │銀行安和分行00000000│
│    │        │      │1,500,000元                 │282 號全額交割股款專│
│    │        │      │                            │戶,大華證券公司再依│
│    │        │      │                            │許橞涓指示,於同日匯│
│    │        │      │                            │入許橞涓控制之楊建忠│
│    │        │      │                            │第一銀行安和分行股款│
│    │        │      │                            │交割帳戶內(帳號:09│
│    │        │      │                            │450000000號)       │
├──┼────┼───┼──────────────┼──────────┤
│ 3  │93.06.15│李素琴│洪文祺之中國信託銀行新店分行│匯入大華證券公司第一│
│    │        │      │帳戶                        │銀行安和分行00000000│
│    │        │      │1,700,000 元                │282 號全額交割股款專│
│    │        │      │                            │戶,大華證券公司再依│
│    │        │      │                            │許橞涓指示,於同日匯│
│    │        │      │                            │入許橞涓控制之楊建忠│
│    │        │      │                            │第一銀行安和分行股款│
│    │        │      │                            │交割帳戶內(帳號:09│
│    │        │      │                            │450000000號)       │
├──┼────┤      ├──────────────┼──────────┤
│ 4  │94.01.12│      │洪勻苹之合庫銀行景美分行帳戶│匯入大華證券公司第一│
│    │        │      │洪心苹之合庫銀行景美分行帳戶│銀行安和分行00000000│
│    │        │      │共1,000,000元               │282 號全額交割股款專│
│    │        │      │                            │戶,大華證券公司再依│
│    │        │      │                            │許橞涓指示,於同日匯│
│    │        │      │                            │匯入許橞涓控制之郝效│
│    │        │      │                            │文第一銀行安和分行股│
│    │        │      │                            │款交割帳戶內(帳號:│
│    │        │      │                            │00000000000號)     │
├──┼────┤      ├──────────────┼──────────┤
│ 5  │94.02.22│      │洪文祺之合庫銀行六合分行帳戶│匯入大華證券公司國泰│
│    │        │      │1,000,000元                 │世華銀行松山分行0370│
│    │        │      │                            │00000000號全額交割股│
│    │        │      │                            │款專戶,大華證券公司│
│    │        │      │                            │再依許橞涓指示,於同│
│    │        │      │                            │日匯入許橞涓控制之許│
│    │        │      │                            │陳金枝第一銀行安和分│
│    │        │      │                            │行股款交割帳戶內(帳│
│    │        │      │                            │號:00000000000 號)│
├──┼────┤      ├──────────────┼──────────┤
│ 6  │94.10.27│      │洪文祺之中國信託銀行新店分行│匯入大華證券公司國泰│
│    │        │      │帳戶                        │世華銀行松山分行0370│
│    │        │      │1,000,000 元                │00000000號全額交割股│
│    │        │      │                            │款專戶,大華證券公司│
│    │        │      │                            │再依許橞涓指示,於同│
│    │        │      │                            │日匯入許橞涓控制之楊│
│    │        │      │                            │建忠第一銀行安和分行│
│    │        │      │                            │股款交割帳戶內(帳號│
│    │        │      │                            │:00000000000號)   │
├──┼────┤      ├──────────────┼──────────┤
│ 7  │95.04.19│      │李素琴之國泰世華銀行北新分行│匯入大華證券公司國泰│
│    │        │      │帳戶                        │世華銀行松山分行0370│
│    │        │      │2,000,000元                 │00000000號全額交割股│
│    │        │      │                            │款專戶,大華證券公司│
│    │        │      │                            │再依許橞涓指示,於同│
│    │        │      │                            │日匯入許橞涓控制之楊│
│    │        │      │                            │建忠第一銀行安和分行│
│    │        │      │                            │股款交割帳戶內(帳號│
│    │        │      │                            │:00000000000號)   │
├──┼────┼───┼──────────────┼──────────┤
│ 8  │94.05.10│羅淑珍│1,400,000元                 │匯入大華證券公司國泰│
│    │        │      │                            │世華銀行松山分行0370│
│    │        │      │                            │00000000號全額交割股│
│    │        │      │                            │款專戶,大華證券公司│
│    │        │      │                            │再依許橞涓指示,於同│
│    │        │      │                            │日匯入許橞涓控制之楊│
│    │        │      │                            │建忠第一銀行安和分行│
│    │        │      │                            │股款交割帳戶內(帳號│
│    │        │      │                            │:00000000000號)   │
├──┼────┼───┼──────────────┼──────────┤
│ 9  │94.05.12│許淑瑛│許淑瑛之土地銀行竹東分行帳戶│匯入大華證券公司國泰│
│    │        │      │1,000,000元                 │世華銀行松山分行0370│
│    │        │      │                            │00000000號全額交割股│
│    │        │      │                            │款專戶,大華證券公司│
│    │        │      │                            │再依許橞涓指示,於同│
│    │        │      │                            │日匯入許橞涓控制之楊│
│    │        │      │                            │建忠第一銀行安和分行│
│    │        │      │                            │股款交割帳戶內(帳號│
│    │        │      │                            │:00000000000號)   │
├──┼────┼───┼──────────────┼──────────┤
│ 10 │94.07.11│諸葛嫈│諸葛嫈之臺北中崙郵局帳戶    │匯入大華證券公司國泰│
│    │        │      │2,000,000元                 │世華銀行松山分行0370│
│    │        │      │                            │00000000號全額交割股│
│    │        │      │                            │款專戶,大華證券公司│
│    │        │      │                            │再依許橞涓指示,於同│
│    │        │      │                            │日匯入許橞涓控制之郝│
│    │        │      │                            │效文第一銀行安和分行│
│    │        │      │                            │股款交割帳戶內(帳號│
│    │        │      │                            │:00000000000號)   │
├──┼────┤      ├──────────────┼──────────┤
│ 11 │94.07.26│      │諸葛嫈之臺北中崙郵局帳戶    │匯入大華證券公司國泰│
│    │        │      │1,200,000元                 │世華銀行松山分行0370│
│    │        │      │                            │00000000號全額交割股│
│    │        │      │                            │款專戶,大華證券公司│
│    │        │      │                            │再依許橞涓指示,於同│
│    │        │      │                            │日匯入許橞涓控制之郝│
│    │        │      │                            │效文第一銀行安和分行│
│    │        │      │                            │股款交割帳戶內(帳號│
│    │        │      │                            │:00000000000號)   │
├──┼────┤      ├──────────────┼──────────┤
│ 12 │95.03.08│      │1,000,000元                 │匯入許橞涓設於中國信│
│    │        │      │                            │託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
│    │        │      │                            │戶內(帳號:00000000│
│    │        │      │                            │4605號)            │
└──┴────┴───┴──────────────┴──────────┘
附表三:
┌──┬────┬───┬─────────────────────┐
│編號│時間    │偽載之│犯罪手法                                  │
│    │        │受益人│                                          │
├──┼────┼───┼─────────────────────┤
│ 1  │93.07.20│洪文祺│先偽刻「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債券部交易專用│
│    │        │      │確認章」,再以電腦繕打偽製「AGIF三年期保本│
│    │        │      │固定收益債券交易對帳單」一紙後,蓋用前開偽│
│    │        │      │刻之印章印文1 枚於其中,以此方式偽造受益人│
│    │        │      │為洪文祺之「AGIF」金融商品交易對帳單後,交│
│    │        │      │付與李素琴,足以生損害於大華證券公司、李素│
│    │        │      │琴、洪文祺(影本參97年度他字第4046號卷第18│
│    │        │      │5 頁)                                    │
├──┼────┤      ├─────────────────────┤
│ 2  │95.05.11│      │以電腦繕打偽製「期約保本固定收益債券交易確│
│    │        │      │認單」一紙後,蓋用前開偽刻之「大華證券股份│
│    │        │      │有限公司債券部交易專用確認章」印文1 枚於其│
│    │        │      │中,以此方式偽造受益人為洪文祺之金融商品交│
│    │        │      │易確認單後,交付與李素琴,足以生損害於大華│
│    │        │      │證券公司、李素琴、洪文祺(原本參扣案證物A-│
│    │        │      │2 )                                      │
├──┼────┼───┼─────────────────────┤
│ 3  │94.05.30│何孟修│以電腦繕打偽製「BCEE七年期保本固定收益債券│
│    │        │羅淑珍│受益權單位交易確認單」二紙後,均蓋用前開偽│
│    │        │      │刻之「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債券部交易專用確│
│    │        │      │認章」印文各1 枚於其上,以此方式偽造受益人│
│    │        │      │為何孟修、羅淑珍之「BCEE」金融商品交易確認│
│    │        │      │單二紙後,一併交付與羅淑珍,足以生損害於大│
│    │        │      │華證券公司、羅淑珍、何孟修(影本參調查卷二│
│    │        │      │第270 頁反面、第290 頁反面)              │
├──┼────┼───┼─────────────────────┤
│ 4  │94.08.10│諸葛嫈│以電腦繕打偽製「6.75短期高收益分割債券受益│
│    │        │      │權單位交易確認單」一紙後,蓋用前開偽刻之「│
│    │        │      │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債券部交易專用確認章」│
│    │        │      │印文1 枚於其中,以此方式偽造受益人為諸葛嫈│
│    │        │      │之金融商品交易確認單後,交付與諸葛嫈,足以│
│    │        │      │生損害於大華證券公司、諸葛嫈(影本參調查卷│
│    │        │      │二第300 頁反面)                          │
└──┴────┴───┴─────────────────────┘
附表四:
┌──┬────┬──────────────┬──────────┐
│編號│時間    │被告詐得之金額及其來源      │備註                │
├──┼────┼──────────────┼──────────┤
│ 1  │95.08.11│賴惠三之第一銀行安和分行帳戶│許橞涓將該筆款項存入│
│    │        │2,430,000元                 │其控制之楊建忠帳戶(│
│    │        │                            │第一銀行安和分行0945│
│    │        │                            │0000000號)         │
├──┼────┼──────────────┼──────────┤
│ 2  │96.03.26│文海珍之第一銀行安和分行帳戶│許橞涓將該筆款項以楊│
│    │        │690,000元                   │建忠名義存入其帳戶(│
│    │        │                            │中國信託銀行中崙分行│
│    │        │                            │00000000000號)     │
├──┼────┼──────────────┼──────────┤
│ 3  │96.08.13│文上瑜之第一銀行安和分行帳戶│許橞涓將該筆款項匯入│
│    │        │4,930,000元                 │其本人帳戶(中國信託│
│    │        │                            │銀行南京東路分行2005│
│    │        │                            │00000000號)        │
└──┴────┴──────────────┴──────────┘
附表五:
┌──┬────┬───┬──────────────┬──────────┐
│編號│時間    │被害人│被告詐得之金額及其來源      │備註                │
│    │        │      │                            │                    │
├──┼────┼───┼──────────────┼──────────┤
│ 1  │95.10.16│諸葛嫈│諸葛嫈之臺北中崙郵局帳戶    │匯入許橞涓設於中國信│
│    │        │      │1,000,000元                 │託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
│    │        │      │                            │戶內(帳號:00000000│
│    │        │      │                            │4605號)            │
├──┼────┤      ├──────────────┼──────────┤
│ 2  │96.03.02│      │諸葛嫈之臺北中崙郵局帳戶    │匯入許橞涓設於中國信│
│    │        │      │1,000,000元                 │託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
│    │        │      │                            │戶內(帳號:00000000│
│    │        │      │                            │4605號)            │
├──┼────┤      ├──────────────┼──────────┤
│ 3  │96.07.11│      │部分來自諸葛嫈之臺北中崙郵局│匯入許橞涓設於中國信│
│    │        │      │帳戶                        │託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
│    │        │      │1,930,000元                 │戶內(帳號:00000000│
│    │        │      │                            │4605號)            │
├──┼────┤      ├──────────────┼──────────┤
│ 4  │96.07.11│      │臺新銀行江翠分行000000000000│匯入許橞涓設於中國信│
│    │        │      │40號帳戶                    │託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
│    │        │      │770,000元                   │戶內(帳號:00000000│
│    │        │      │                            │4605號)            │
├──┼────┤      ├──────────────┼──────────┤
│ 5  │96.08.21│      │諸葛嫈之臺北中崙郵局帳戶    │匯入許橞涓設於中國信│
│    │        │      │2,700,000元                 │託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
│    │        │      │                            │戶內(帳號:00000000│
│    │        │      │                            │4605號)            │
├──┼────┤      ├──────────────┼──────────┤
│ 6  │97.03.18│      │諸葛嫈之安泰銀行景美分行帳戶│匯入許橞涓設於中國信│
│    │        │      │1,000,000元                 │託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
│    │        │      │                            │戶內(帳號:00000000│
│    │        │      │                            │4605號)            │
├──┼────┤      ├──────────────┼──────────┤
│ 7  │97.04.18│      │諸葛嫈之臺北中崙郵局帳戶    │匯入許橞涓設於中國信│
│    │        │      │1,000,000元                 │託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
│    │        │      │                            │戶內(帳號:00000000│
│    │        │      │                            │4605號)            │
├──┼────┼───┼──────────────┼──────────┤
│ 8  │96.10.16│李素琴│洪文祺之中國信託銀行新店分行│匯入大華投信公司彰化│
│    │        │      │帳戶                        │銀行總部分行00000000│
│    │        │      │1,500,000 元                │098500號帳戶內,大華│
│    │        │      │                            │證券公司再依許橞涓指│
│    │        │      │                            │示匯入其指定帳戶    │
├──┼────┤      ├──────────────┼──────────┤
│ 9  │97.03.28│      │洪文祺之中國信託銀行新店分行│匯入許橞涓設於中國信│
│    │        │      │帳戶                        │託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
│    │        │      │2,500,000 元                │戶內(帳號:00000000│
│    │        │      │                            │4605 號)           │
├──┼────┤      ├──────────────┼──────────┤
│ 10 │97.10.17│      │洪文祺之中國信託銀行新店分行│匯入許橞涓設於中國信│
│    │        │      │帳戶                        │託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
│    │        │      │2,000,000 元                │戶內(帳號:00000000│
│    │        │      │                            │4605 號)           │
└──┴────┴───┴──────────────┴──────────┘
附表六:
┌──┬────┬───┬─────────────────────┐
│編號│時間    │偽載之│犯罪手法                                  │
│    │        │受益人│                                          │
├──┼────┼───┼─────────────────────┤
│ 1  │95.07.07│文海珍│先偽刻「國票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確│
│    │        │      │認章㈡」,再以電腦繕打偽製「BCEE中期保本固│
│    │        │      │定收益債券受益權單位交易確認單」一紙後,蓋│
│    │        │      │用前開偽刻之印章印文1 枚於其中,以此方式偽│
│    │        │      │造受益人為文海珍之「BCEE」金融商品交易確認│
│    │        │      │單後,交付與文海珍,足以生損害於國票證券公│
│    │        │      │司、文海珍(影本參調查卷一第48頁)        │
├──┼────┼───┼─────────────────────┤
│ 2  │95.11.06│諸葛嫈│以電腦繕打偽製「BCEE中期保本固定收益債券受│
│    │        │      │益權單位交易確認單」一紙後,蓋用前開偽刻之│
│    │        │      │「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債券部交易專用確認章│
│    │        │      │」印文1 枚於其上,以此方式偽造受益人為諸葛│
│    │        │      │嫈之「BCEE」金融商品交易確認單一紙後,交付│
│    │        │      │與諸葛嫈,足以生損害於大華證券公司、諸葛嫈│
│    │        │      │(影本參調查卷二第301 頁)                │
├──┼────┼───┼─────────────────────┤
│ 3  │97.04.11│洪文祺│以電腦繕打偽製「BCEE七年期保本固定收益債券│
│    │        │      │受益權單位交易確認單」一紙後,蓋用前開偽刻│
│    │        │      │之「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債券部交易專用確認│
│    │        │      │章」印文1 枚於其上,以此方式偽造受益人為洪│
│    │        │      │文祺之「BCEE」金融商品交易確認單一紙後,交│
│    │        │      │付與李素琴,足以生損害於大華證券公司、李素│
│    │        │      │琴、洪文祺(原本參扣案證物A-2)           │
├──┼────┼───┼─────────────────────┤
│ 4  │97.04.11│文海珍│以電腦繕打偽製「AGIF中期保本固定收益債券受│
│    │        │賴怡年│益權單位交易確認單」二紙後,分別蓋用偽刻之│
│    │        │      │「國票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確認章㈡│
│    │        │      │」印文各1 枚於其上,以此方式偽造受益人分別│
│    │        │      │為文海珍、賴怡年之「AGIF」金融商品交易確認│
│    │        │      │單後,一併交付與文海珍,足以生損害於國票證│
│    │        │      │券公司、文海珍、賴怡年(影本參調查卷一第49│
│    │        │      │頁、第51頁)                              │
├──┼────┼───┼─────────────────────┤
│ 5  │97.05.12│李素琴│以電腦繕打偽製「期約保本固定收益債券交易確│
│    │        │      │認單」一紙後,蓋用前開偽刻之「大華證券股份│
│    │        │      │有限公司債券部交易專用確認章」印文1 枚於其│
│    │        │      │中,以此方式偽造受益人為李素琴之金融商品交│
│    │        │      │易確認單後,交付與李素琴,足以生損害於大華│
│    │        │      │證券公司、李素琴(影本參調查卷二第299 頁反│
│    │        │      │面)                                      │
├──┼────┼───┼─────────────────────┤
│ 6  │97.07.11│文海珍│以電腦繕打偽製「BCEE中期保本固定收益債券受│
│    │        │      │益權單位交易確認單」一紙後,蓋用偽刻之「國│
│    │        │      │票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確認章㈡」印│
│    │        │      │文1 枚於其上,以此方式偽造受益人為文海珍之│
│    │        │      │「BCEE」金融商品交易確認單後,交付與文海珍│
│    │        │      │,足以生損害於國票證券公司、文海珍(影本參│
│    │        │      │調查卷一第50頁)                          │
├──┼────┼───┼─────────────────────┤
│ 7  │97.10.28│李素琴│以電腦繕打偽製「期約保本-(A)固定收益債券交│
│    │        │      │易確認單」一紙後,蓋用前開偽刻之「大華證券│
│    │        │      │股份有限公司債券部交易專用確認章」印文1 枚│
│    │        │      │於其中,以此方式偽造受益人為李素琴之金融商│
│    │        │      │品交易確認單後,交付與李素琴,足以生損害於│
│    │        │      │大華證券公司、李素琴(影本參97年度他字第40│
│    │        │      │46號卷第181 頁)                          │
└──┴────┴───┴─────────────────────┘
附表七:
┌──┬────────┬───────────┬────────────┐
│編號│犯罪事實(事實欄)│所犯法條              │主文                    │
├──┼────────┼───────────┼────────────┤
│ 1  │壹(含壹之一至五│壹之一至四部分:刑法第│許橞涓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339條第1項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
│    │                │壹之五部分:刑法第216 │期徒刑參年陸月。偽造之「│
│    │                │條、第210條           │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債券│
│    │                │                      │部交易專用確認章」壹顆,│
│    │                │                      │及如附表三編號1 至4 偽造│
│    │                │                      │之印文共伍枚,均沒收。  │
├──┼────────┼───────────┼────────────┤
│ 2  │貳之詐騙文海珍共│刑法第339條第1項      │許橞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2,000萬元部分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及第│
│    │                │                      │三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
│    │                │                      │壹年貳月。              │
├──┼────────┼───────────┼────────────┤
│ 3  │貳之偽造「委託授│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許橞涓行使偽造私文書,足│
│    │權書」部分      │                      │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
│    │                │                      │刑肆月。委託授權書上偽造│
│    │                │                      │之「文海珍」署押貳枚均沒│
│    │                │                      │收。                    │
├──┼────────┼───────────┼────────────┤
│ 4  │參              │刑法第339條第1項      │許橞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及第│
│    │                │                      │三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
│    │                │                      │捌月。                  │
├──┼────────┼───────────┼────────────┤
│ 5  │肆              │刑法第339條第1項      │許橞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及第│
│    │                │                      │三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
│    │                │                      │貳年。                  │
├──┼────────┼───────────┼────────────┤
│ 6  │伍              │刑法第339條第1項      │許橞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
│ 7  │陸              │刑法第339條第1項      │許橞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第三人之│
│    │                │                      │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
├──┼────────┼───────────┼────────────┤
│ 8  │柒              │刑法第339條第1項      │許橞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第三人之│
│    │                │                      │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                      │月。                    │
├──┼────────┼───────────┼────────────┤
│ 9  │捌之附表四編號1 │刑法第339條第1項      │許橞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第三人之│
│    │                │                      │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10 │捌之附表四編號2 │刑法第339條第1項      │許橞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
│    │                │                      │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11 │捌之附表四編號3 │刑法第339條第1項      │許橞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第三人之│
│    │                │                      │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
├──┼────────┼───────────┼────────────┤
│ 12 │玖之附表五編號1 │刑法第339條第1項      │許橞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
│    │                │                      │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13 │玖之附表五編號2 │刑法第339條第1項      │許橞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
│    │                │                      │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14 │玖之附表五編號3 │刑法第339條第1項      │許橞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15 │玖之附表五編號4 │刑法第339條第1項      │許橞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16 │玖之附表五編號5 │刑法第339條第1項      │許橞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17 │玖之附表五編號6 │刑法第339條第1項      │許橞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18 │玖之附表五編號7 │刑法第339條第1項      │許橞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19 │玖之附表五編號8 │刑法第339條第1項      │許橞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第三人之│
│    │                │                      │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
├──┼────────┼───────────┼────────────┤
│ 20 │玖之附表五編號9 │刑法第339條第1項      │許橞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第三人之│
│    │                │                      │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
├──┼────────┼───────────┼────────────┤
│ 21 │玖之附表五編號10│刑法第339條第1項      │許橞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第三人之│
│    │                │                      │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
├──┼────────┼───────────┼────────────┤
│ 22 │拾之附表六編號1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許橞涓行使偽造私文書,足│
│    │                │                      │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
│    │                │                      │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偽造之「國票證券投資信│
│    │                │                      │託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確認章│
│    │                │                      │㈡」壹顆,及如附表六編號│
│    │                │                      │1 偽造之印文壹枚,均沒收│
│    │                │                      │。                      │
├──┼────────┼───────────┼────────────┤
│ 23 │拾之附表六編號2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許橞涓行使偽造私文書,足│
│    │                │                      │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
│    │                │                      │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偽造之「大華證券股份有│
│    │                │                      │限公司債券部交易專用確認│
│    │                │                      │章」壹顆(同附表七編號1 │
│    │                │                      │),及如附表六編號2 偽造│
│    │                │                      │之印文壹枚,均沒收。    │
├──┼────────┼───────────┼────────────┤
│ 24 │拾之附表六編號3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許橞涓行使偽造私文書,足│
│    │                │                      │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
│    │                │                      │刑肆月。偽造之「大華證券│
│    │                │                      │股份有限公司債券部交易專│
│    │                │                      │用確認章」壹顆(同附表七│
│    │                │                      │編號1) ,及如附表六編號│
│    │                │                      │3 偽造之印文壹枚,均沒收│
│    │                │                      │。                      │
├──┼────────┼───────────┼────────────┤
│ 25 │拾之附表六編號4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許橞涓行使偽造私文書,足│
│    │                │                      │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
│    │                │                      │刑肆月。偽造之「國票證券│
│    │                │                      │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交易│
│    │                │                      │確認章㈡」(同附表七編號│
│    │                │                      │22)壹顆,及如附表六編號│
│    │                │                      │4 偽造之印文貳枚,均沒收│
│    │                │                      │。                      │
├──┼────────┼───────────┼────────────┤
│ 26 │拾之附表六編號5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許橞涓行使偽造私文書,足│
│    │                │                      │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
│    │                │                      │刑肆月。偽造之「大華證券│
│    │                │                      │股份有限公司債券部交易專│
│    │                │                      │用確認章」壹顆(同附表七│
│    │                │                      │編號1) ,及如附表六編號│
│    │                │                      │5 偽造之印文壹枚,均沒收│
│    │                │                      │。                      │
├──┼────────┼───────────┼────────────┤
│ 27 │拾之附表六編號6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許橞涓行使偽造私文書,足│
│    │                │                      │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
│    │                │                      │刑肆月。偽造之「國票證券│
│    │                │                      │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交易│
│    │                │                      │確認章㈡」(同附表七編號│
│    │                │                      │22)壹顆,及如附表六編號│
│    │                │                      │6 偽造之印文壹枚,均沒收│
│    │                │                      │。                      │
├──┼────────┼───────────┼────────────┤
│ 28 │拾之附表六編號7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許橞涓行使偽造私文書,足│
│    │                │                      │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
│    │                │                      │刑肆月。偽造之「大華證券│
│    │                │                      │股份有限公司債券部交易專│
│    │                │                      │用確認章」壹顆(同附表七│
│    │                │                      │編號1) ,及如附表六編號│
│    │                │                      │7 偽造之印文壹枚,均沒收│
│    │                │                      │。                      │
└──┴────────┴───────────┴────────────┘
附表八:
┌──┬──────┬────────┬────────┬────────┐
│編號│比較法條    │修正前刑法於本案│修正後刑法於本案│依從舊從輕原則比│
│    │            │適用之法律效果  │適用之法律效果  │較結果          │
├──┼──────┼────────┼────────┼────────┤
│ 1  │刑法第55條有│具有方法目的或原│該部分規定業已刪│從修正前刑法較有│
│    │關牽連犯之規│因結果之複數犯行│除,故具有方法目│利於被告        │
│    │定部分      │得從一重處斷    │的或原因結果之複│                │
│    │            │                │數犯行需數罪併罰│                │
├──┼──────┼────────┼────────┼────────┤
│ 2  │刑法第56條有│連續數行為而犯同│該條業已刪除,故│從修正前刑法較有│
│    │關連續犯之規│一罪名得以一罪論│數行為均犯同一罪│利於被告        │
│    │定          │,但得加重其刑至│名需數罪併罰    │                │
│    │            │二分之一        │                │                │
├──┼──────┼────────┼────────┼────────┤
│ 3  │刑法第33條第│罰金刑為銀元1 元│新臺幣1,000 元以│從修正前刑法較有│
│    │5款         │以上,參以廢止前│上,以百元計算之│利於被告        │
│    │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                │
│    │            │條例第1 條前段規│                │                │
│    │            │定,得就原定數額│                │                │
│    │            │提高2 倍至10倍,│                │                │
│    │            │及現行法規所定貨│                │                │
│    │            │幣單位折算新臺幣│                │                │
│    │            │條例第2 條規定,│                │                │
│    │            │銀元以新臺幣元之│                │                │
│    │            │3 倍折算,故罰金│                │                │
│    │            │刑得為新臺幣30元│                │                │
│    │            │以上            │                │                │
├──┼──────┼────────┼────────┼────────┤
│ 4  │ 刑法第51條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從修正前刑法較有│
│    │ 第5款      │者,於各刑中之最│者,於各刑中之最│利於被告        │
│    │            │長期以上,各刑合│長期以上,各刑合│                │
│    │            │併之刑期以下,定│併之刑期以下,定│                │
│    │            │其刑期,但不得逾│其刑期,但不得逾│                │
│    │            │20年            │30年            │                │
└──┴──────┴────────┴────────┴────────┘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5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