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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667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吳祚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易字第1667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764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

一、乙○○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士簡字第150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緩刑5 年確定,復於緩刑期內另因放火燒燬現住建築物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4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並經撤銷前開緩刑宣告,上開2 案嗣經分別減刑後再接續執行,於民國96年10月2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於98年3 月1 日起至98年4 月1 日止,受僱於淡水大學城管理委員會(址設臺北縣淡水鎮○○路130 號,下稱淡水大學城管委會)擔任管理員,負責向淡水大學城社區住戶收取管理費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侵占之犯意,於98年3 月4 日,在上址社區內利用職務之便,向住戶黃立雯收取管理費新臺幣(下同)620 元後,旋予以侵占入己並挪用殆盡,未繳回淡水大學城管委會。嗣經該社區住戶兼淡水大學城管委會總幹事甲○○發現管理費收入短少,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本院改依簡式程序審理。

理由

一、證據能力之判斷: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 項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查本案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雖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惟因本案採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無其他不得做為證據之法定事由,揆諸首揭說明,應認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迭承不諱(參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7645號卷第6 頁至第7 頁、第29頁、第30頁至第31頁,本院卷第22頁、第24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淡水大學城管委會之代理人甲○○於警詢時陳述及偵查中證述被告於淡水大學城社區擔任代收管理費之管理員,於上開時間向住戶黃立雯收取管理費620 元後,未繳回淡水大學城管委會等情相符(參見同上第7645號偵卷第8 頁至第10頁、第29頁至第30頁、第31頁);此外,並有淡水大學城管理費繳費單影本、管委會聘僱人員資料卡影本各1 紙在卷可稽(附於同上第7645號偵卷第15頁、第19頁至第20頁)。綜上事證,堪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件事證至為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查被告乙○○為上開犯行時,係擔任淡水大學城社區之管理員,負責向該社區住戶收取管理費,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於上開時、地向住戶收取管理費後,予以侵占入己,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又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前案科刑及執行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侵占之金額僅620 元,且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7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孟玉梅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667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侵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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