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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76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吳祚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易字第766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59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丁○○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丁○○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332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確定,於民國97年10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悛悔,與丙○○及乙○○(2 人均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3 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98年1 月23日凌晨1 時50分一同前往位在臺北縣汐止市○○路○段275 號由甲○○所管理之OK便利商店,由丁○○負責駕車在外等候接應,丙○○、乙○○2 人進入店內,先由丙○○向店員戴銘晟佯稱欲購買啤酒1 箱,以此方式轉移戴銘晟之注意後,乙○○即趁機徒手竊取置於貨架上之洋酒1 瓶(價值約新臺幣3,488 元),得手後,丙○○及乙○○即由丁○○駕駛車輛接應離去。嗣經甲○○調閱店內監視器發覺而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本院改依簡式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 條第1 項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查本件如下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本案採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無其他不得做為證據之法定事由,揆諸首揭說明,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參見本院卷第204 頁至第208 頁),核與被害人甲○○於警詢時指述及偵查中證述伊擔任店長之便利超商於前揭時間遭人竊取洋酒一瓶之被害情節及證人即店員戴銘晟於偵查中證述共同被告乙○○、丙○○2 人至店內佯裝欲購買大量啤酒,並趁其未注意時竊取洋酒一瓶等情相符(參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592號卷第6 頁至第7 頁、第29頁至第30頁、第56頁至第57頁);復據證人即共同被告乙○○、丙○○於偵查中一致結證渠等和被告共同分工行竊前開洋酒之犯案情節屬實(參見同上偵卷第41頁至第44頁、第49頁至第51頁、第56頁至第57頁);此外,並有攝得共同被告乙○○於上開時、地行竊洋酒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影本及現場照片影本各2 紙等件在卷可稽(附於同上偵卷第8 頁、第9 頁、第48頁)。綜上各情,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至為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查被告鄧志宏與共犯乙○○、丙○○等人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而以行為分擔方式,共同行竊被害人之財物得手,核被告丁○○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4 款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被告丁○○與丙○○、乙○○2 人就上開竊盜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前案科刑及執行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年輕體健,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貪圖小利而結夥3 人共同行竊,對社會治安危害非輕,犯後於審理中始坦承犯行,且迄今尚未賠償被害人損失之犯後態度,並考量被告於行竊時擔任接應角色之分工程度、犯罪所得財物價值、犯罪之動機、目的及其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321 條第1 項第4 款、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紜瑋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
刑: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766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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