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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13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陳彥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133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服刑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等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等二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所述,業經其提出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各一份,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為證,足堪信實,且核受刑人所犯附表之數罪,亦合於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綜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法 官 陳彥宏

書記官 陳映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133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