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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57號

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陳彥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257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12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前淨重0點二八八四公克,因鑑驗使用0點0六八九公克,驗餘淨重0點二一五九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係另案確定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以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二0號簽結在案,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指述,業經其提出相關卷證核閱無誤,且扣案之一包結晶物經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點二八八四公克,因鑑驗使用0點0六八九公克,驗餘淨重0點二一五九公克(聲請書誤載為0點0六八九公克),亦有該中心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安鑑字第0九六00000六四號鑑定書一份附卷可稽,為違禁物無誤。綜上,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宏

書記官 范煥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57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沒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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