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91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易字第1916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志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35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黃志中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外,另犯罪事實更正及證據補充如下:

1.犯罪事實部分更正:黃志中最近一次前科紀錄為於民國95年間因贓物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20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其經入監與前案殘刑1 年5 月6 日接續執行,於97年11月21日執行完畢出監(於本案構成累犯)。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分別以98年度士簡字第537 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確定、98年度易字第499 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有期徒刑3 月確定、99年度湖簡字第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其中98年度易字第499 號與99年度湖簡字第39號並經同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13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惟黃志中上開3 案件科刑僅入監接續執行有期徒刑3 月及拘役80日完畢,於99年2 月15日執行完畢出監(於本案不構成累犯)。

2.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調查時所為自白(本院99年11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 頁及審判筆錄第1 至3 頁參照)。

二、爰審酌被告有多次竊盜犯罪紀錄,素行不佳,且其正值壯年,理應奮發向上改過自新,竟因經濟困頓為本件犯行,實屬可議,惟被告犯後業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其生活情況、品性、智識程度、竊得財物之價值、所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警懲。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1條第1 項第2 款、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呂寧莉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一庭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916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