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136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莊明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審簡字第1362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2461 號),本院內湖簡易庭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湖簡字第678 號),移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因依卷內之證據已足認定被告犯罪,本院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99年度審易字第1964號),並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共叁包(驗餘淨重合計為零點壹玖肆陸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另補充、更正如下:

㈠補充:甲○○前因傷害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1年度易字第106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拘役30日,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2年度上易字第528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復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3年度簡字第67 8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上揭3 罪接續執行,已於民國95 年5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第11行之「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小包(淨重0.1860公克)、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淨重0.0090公克)及吸管2 支」,應更正為「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合計驗餘淨重0.1946公克)」。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有如上述所載前案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持有毒品數量非鉅,且持有期間不長,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並其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3 包(合計驗餘淨重0.1946公克),係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莊明達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 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1362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