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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91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雷雯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審簡字第911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111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99年度審易字第1109號),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起訴書)外,另更正並補充:㈠犯罪事實部分: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民國87年度毒聲字第2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1061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該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2357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嗣經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惟於保護管束期間違反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再經該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5069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繼續施以強制戒治,於89年12月29日執行完畢;刑責部分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毒偵字第3 號提起公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89年度易字第132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9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並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9年度上易字第2772號駁回上訴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緝字第445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經撤回上訴後確定,嗣再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另於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4年度簡字第550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簡字第639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各案件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2 月又15日、3 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經與上揭有期徒刑1 年7 月部分接續執行,於96年9 月8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甲○○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9年3 月1 日上午某時,在其位於臺北縣淡水鎮○○路127 號5 樓之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又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編號二所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3 月8 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更正「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3 月18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㈡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自白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罪事實,核與起訴書所載證據相符,足見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上述前科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佐,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曾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程序,仍無法戒除,復又觸犯本件犯行,顯示其無戒絕之決心,又其施用毒品係傷害自身健康,所生危害非鉅,本件施用毒品僅1 次,且犯後亦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被告所有用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並未扣案,衡情應已滅失,為免將來執行困難,故不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昭瑩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雷雯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911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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