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七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七二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
三二○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三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二七六號、第二四九九八號、
併辦: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四四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意旨請求從輕判刑,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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