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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七二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洪耀宗劉登俊吳重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七二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

三二○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三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二七六號、第二四九九八號、

併辦: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四四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意旨請求從輕判刑,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吳 重 政

書記官 郭 文 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七二號於民國 89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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