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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7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黃潔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175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永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1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永樂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王永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99年度審簡字第660 號、99年度審易字第1407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2518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潔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瓊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75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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