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7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175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永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1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永樂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王永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99年度審簡字第660 號、99年度審易字第1407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2518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潔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