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9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197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金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金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金生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陳金生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業已分別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陳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