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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八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黃雅君陳俞婷孫萍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八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漏引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應更正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又刑事裁定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參諸上開說明,法院亦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漏引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顯係漏載,應更正予以補充。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陳俞婷

法 官 孫萍萍

書記官 劉易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八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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