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八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八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漏引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應更正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又刑事裁定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參諸上開說明,法院亦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漏引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顯係漏載,應更正予以補充。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