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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字第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林政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智字第3號

原告
家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施中川會計師
訴訟代理人
謝文欽律師
被告
貝里斯商宏木先進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劉宏銘
被告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尤伯祥律師
被告
孫秀琴
被告
樓之1
訴訟代理人
吳明蒼律師

      黃旭田律師

      高涌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定有明文。又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所定之民事案件係指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劉宏銘、孫秀琴於民國99年6 月間擅自進入原告公司取走文件及檔案資料,並破壞電腦系統,經原告聲請保全證據時,在被告劉宏銘、孫秀琴所設之被告貝里斯商宏木先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木公司)內發現標明「家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字樣,及載有原告公司商標「CR」或「Colin Ross」之各種文件,並查知被告宏木公司未經原告同意,竟冒用「家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或「ColinRoss Limited」名義及使用原告公司之商標,對外接單營業,侵害原告公司權益,爰依民法第18 4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前段、商標法第61條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及第31條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新臺幣3000萬元,並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上開保全證據所扣押留置之原告公司所有之文書資料等語。

三、經查,原告提起之本件民事訴訟,係屬商標權及公平交易法所生侵權之爭議事件,依前開法條說明,自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字第3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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