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18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事聲字第189號
- 異議人
- 嘉滿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益昆
- 相對人
- 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高明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8 月23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0 年度司聲字第276 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應賠償異議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柒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原裁定附表所載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388,816 元係相對人預納,及該訴訟費用應由伊負擔65% 、相對人負擔35% ,實有違誤。又伊於第一審起訴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2,816,616元,預納之裁判費為388,816 元,經各審審理後,相對人係陸續就訴訟標的金額中之13,879,576元、24,080,698元獲敗訴確定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核算,相對人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為134,144 元、223,992 元,共應賠償伊358,136 元。另相對人於發回前第二審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0,225,368元,預納之裁判費為546,396 元,於各審審理後,相對人係就該訴訟標的金額中之2,265,094 元獲勝訴確定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核算,伊即應賠償相對人就該勝訴部分預納之裁判費35,209元;至兩造遭駁回上訴或附帶上訴部分,因已經判決確定,故由兩造各自吸收就該部分預納之裁判費。再者,伊上訴於發回前第三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6,145,792元,嗣就其中24,080,698元獲勝訴確定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核算,相對人應賠償伊預納之訴訟費用335,988 元。故相對人應賠償伊之訴訟費用為658,915 元(算式:000000-00000+335988=658915),而非原審認定之344,177 元。為此,爰依法聲明異議,以維權益等語。
二、按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由司法事務官辦理之;法院認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提出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2 第1 項第1 款、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訟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3 項、第93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異議人前訴請相對人與第三人臺北縣政府連帶給付42,816,616元,經本院96年度重國字第3 號判決相對人應給付40,025,368元,並駁回異議人其餘之訴,另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388,816 元由相對人負擔,而經相對人、異議人分別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附帶上訴,異議人復於發回前第二審審理期間,撤回關於第一審判決臺北縣政府無庸給付部分之附帶上訴,使該部分之判決歸於確定。
㈡嗣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國字第3 號判決第一審關於命相對人給付超過13,879,576元暨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並駁回異議人就該廢棄部分於第一審之訴,及相對人其餘上訴、異議人之附帶上訴,復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含附帶上訴部分)除確定部分外,由相對人負擔35% ,餘由異議人負擔,而經異議人、相對人分別就遭廢棄之26,145,792元、駁回上訴之13,879,576元之部分提起上訴,至異議人遭駁回附帶上訴之2,791,248 元部分,則因其未聲明不服而告確定。
㈢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1172號判決則將第二審關於駁回異議人請求給付24,080,698元暨該訴訟費用部分之裁判廢棄發回更審,並駁回異議人其他上訴及相對人之上訴,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駁回異議人其他上訴部分,由異議人負擔,關於駁回相對人之上訴部分,由相對人負擔,至此,異議人、相對人遭駁回上訴之2,065,094 元、13,879,576元部分,已告確定。
㈣至遭廢棄發回更審部分,則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國更㈠字第2 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上訴,並諭知第二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嗣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亦經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662 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上訴確定,其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㈤故本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關於發回更審判決前確定之部分,即應依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國字第3 號判決,由相對人負擔35% ,餘由異議人負擔,於發回更審判決前未確定之部分,則應依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國更㈠字第2 號判決,由相對人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發回前駁回異議人其他上訴部分及相對人之上訴部分,應依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1172號判決,分別由兩造負擔,其餘遭廢棄發回部分,則依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國更㈠字第2 號判決、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662 號裁定,由相對人負擔。
四、本院經核算後,確定異議人、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分別為307,376 元、1,235,312 元,相對人應賠償異議人之訴訟費用則為487,700 元(算式詳附表),原裁定認相對人應賠償異議人之訴訟費用為344,177 元,即有未洽。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並更為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附表: (新臺幣/ 元以下4 捨5 入)┌───┬─────┬─────────┬─────────────┐│ 審級 │ 項 目 │ 金 額 │ 備 考 │├───┼─────┼─────────┼─────────────┤│ 一 │ 訴訟費用 │ 388,816元 │ 異議人預納 │├───┼─────┼─────────┼─────────────┤│ 二 │ 裁判費 │ 546,396元 │ 相對人預納 ││ │ ├─────────┼─────────────┤│ │ │ 43,080元 │ 異議人預納 ││ ├─────┼─────────┼─────────────┤│ │ 合 計 │ 589,476元 │ │├───┼─────┼─────────┼─────────────┤│ 三 │ 裁判費 │ 201,216元 │ 相對人預納 ││ │ ├─────────┼─────────────┤│ │ │ 363,180元 │ 異議人預納 ││ ├─────┼─────────┼─────────────┤│ │ 合 計 │ 564,396元 │ │├───┴─────┴─────────┴─────────────┤│㈠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含附帶上訴部分)於發回後第二審判決前確定部分││ ,由相對人負擔35% ,餘由異議人負擔: ││ ⒈第一審判決: ││ 訴訟標的金額:42,816,616元 ││ ⑴命相對人應給付異議人而經其上訴之金額:40,025,368元 ││ ⑵駁回異議人之請求而經其附帶上訴之金額: ││ 00000000-00000000=2,791,248 元 ││ ⒉發回前第二審判決: ││ ⑴相對人上訴部分: ││ 駁回上訴而經相對人上訴第三審部分之金額:13,879,576元 ││ 廢棄第一審判決而經異議人上訴第三審部分之金額: ││ 00000000-00000000=26,145,792元 ││ ⑵異議人上訴部分均遭駁回,且未經上訴第三審而告確定,其金額為:││ 2,791,248 元 ││ ⒊發回前第三審判決: ││ 訴訟標的金額:00000000+00000000=40,025,368元 ││ ⑴相對人上訴部分均遭駁回而告確定,其金額為:13,879,576元 ││ ⑵異議人上訴部分: ││ 廢棄發回部分之金額:24,080,698元 ││ 駁回上訴而告確定部分之金額: ││ 00000000-00000000=2,065,094 元 ││ ⒋第一、二審於發回後第二審判決前確定部分之金額: ││ 0000000+00000000+0000000=18,735,918 元 ││ ⒌第一、二審於發回後第二審判決前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 ││ 第一審:388816x00000000/00000000=170,140元 ││ 第二審:589476x00000000/00000000=257,946元 ││ ⒍異議人應負擔:(170140+257946)x(1-35%)=278,256 元 ││ 相對人應負擔:(170140+257946)x35%=149,830 元 ││㈡第一、二審(除於發回後第二審判決前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 擔: ││ ⒈第一、二審於發回後第二審判決前未確定部分之金額:24,080,698元 ││ ⒉第一、二審於發回後第二審判決前未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 ││ 第一審:388816x00000000/00000000=218,676元 ││ 第二審:589476x00000000/00000000=331,530元 ││ ⒊相對人應負擔:218676+331530=550,206 元 ││㈢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發回前駁回異議人其他上訴部分,由異議人負擔,關││ 於駁回相對人之上訴部分,由相對人負擔,其餘遭廢棄發回部分,由相對││ 人負擔: ││ ⒈第三審關於發回前駁回異議人其他上訴部分之金額:2,065,094 元 ││ 第三審關於發回前駁回相對人上訴部分之金額:13,879,576元 ││ 其餘遭廢棄發回部分之金額:24,080,698元 ││ ⒉第三審關於發回前駁回異議人其他上訴部分之訴訟費用: ││ 564396x0000000/00000000=29,120元 ││ 第三審關於發回前駁回相對人上訴部分之訴訟費用: ││ 564396x00000000/00000000=195,715元 ││ 其餘遭廢棄發回部分之訴訟費用: ││ 564396x00000000/00000000=339,561元 ││ ⒊異議人應負擔:29,120元 ││ 相對人應負擔:195715+339561=535,276 元 ││㈣兩造分擔方式: ││ ⒈第一、二、三審訴訟費用合計1,542,688 元 ││ 異議人應負擔:278256+29120=307,376元 ││ 相對人應負擔:149830+550206+535276=1,235,312元 ││ ⒉異議人已預納:388816+43080+363180=795,076 元 ││ 相對人已預納:546396+201216=747,612元 ││ ⒊相對人應賠償異議人之差額:000000-000000=487,70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