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31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312號
- 聲請人
- 許登翔
- 相對人
-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榮芳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零肆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386 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255 號判決確定在案,其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命上訴人負擔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83%,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律師費用新臺幣70,000元,非屬聲請程序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100年度司聲字第312號┌───┬─────────┬────────────┬────────┐│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一 │裁判費用 │ 368,488 │聲請人預納 │├───┼─────────┼────────────┼────────┤│ 二 │裁判費用 │ 523,824 │相對人預納 │├───┴─────────┼────────────┼────────┤│ 總 計 │ 892,312元 │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用 │六十四萬八千八百六十五元 ││(第一審之十分之七中之83% │(368,488*7/10+523,824)*83%=648,865 ││及第二審之83%) │ │├─────────────┼─────────────────────┤│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用 │二十四萬三千四百四十七元 ││(第一審之十分之三、十分之│368,488*3/10+(368,488*7/10+523,824 ) ││七中之17% 及第二審之17%)│*17%=243,4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