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40號原 告 展豪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森林 訴訟代理人 蘇飛健律師 被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世昌 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 參 加 人 友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富 參 加 人 劉辰旦 訴訟代理人 陳惠美律師 參 加 人 加士達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威廷 參 加 人 李忠明 吳柏喬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律師 複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 參 加 人 勝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麒鵠 訴訟代理人 蕭秀如 參 加 人 江盛洲 姚沛亘 郭兆銘 受告知人 郭人瑋 沈忠聖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受告知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許文正 受告知人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 法定代理人 羅建勛 受告知人 鴻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素娟 受告知人 宋鴻君 祥捷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光遠 受告知人 林承濂 高文郎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松山分局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侯鑽浪 訴訟代理人 陳玉英 黃慧芳 受告知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訴訟代理人 林易頡 陳光偉 受告知人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臺北業務組) 法定代理人 戴桂英 訴訟代理人 廖英粟 受告知人 龍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受告知人」之記載,應更正增列「龍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新北市○里區○○里○○街00號,法定代理人施金城、住同上」;關於原告展豪海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黎瑞德」之記載,應更正為「賴森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