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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40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40號

原告
展豪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森林
訴訟代理人
蘇飛健律師
被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世昌
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
參加人
友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富
參加人
劉辰旦
訴訟代理人
陳惠美律師
參加人
加士達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威廷
參加人
李忠明
參加人
吳柏喬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律師
複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
參加人
勝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麒鵠
訴訟代理人
蕭秀如
參加人
江盛洲
參加人
姚沛亘
參加人
郭兆銘
參加人
受告知人 郭人瑋
參加人
沈忠聖
參加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受告知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許文正
訴訟代理人
受告知人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
法定代理人
羅建勛
法定代理人
受告知人 鴻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素娟
法定代理人
受告知人 宋鴻君
法定代理人
祥捷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光遠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受告知人 林承濂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高文郎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松山分局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侯鑽浪
訴訟代理人
陳玉英
訴訟代理人
黃慧芳
訴訟代理人
受告知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訴訟代理人
林易頡
訴訟代理人
陳光偉
訴訟代理人
受告知人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臺北業務組)
法定代理人
戴桂英
訴訟代理人
廖英粟
訴訟代理人
受告知人 龍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受告知人」之記載,應更正增列「龍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新北市○里區○○里○○街00號,法定代理人施金城、住同上」;關於原告展豪海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黎瑞德」之記載,應更正為「賴森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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