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9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9號

聲請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科學園區分公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凌勝康
相對人
利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杲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二二六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伍萬柒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 條所定,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341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為相對人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並以本院97年度存字第226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而今相對人已同意返還。為此,聲請返還前開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擔保金返還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

三、上開聲請意旨所指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前述文書為證,並經本院調取97年度存字第2267號提存事件卷宗查核無誤。揆之首揭規定,應認其此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當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