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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218號

選定監護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郭躍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218號

聲請人
劉英美
相對人
劉進富

主文

宣告劉進富(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劉英美(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劉進富之監護人。

指定劉玉真(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劉進富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係聲請人之兄,自幼罹患重度精神障礙,雖經延醫診治仍無起色,現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爰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醫療費用收據、親屬系統表及同意書等為證。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經本院在鑑定人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精神科醫師方勇駿前訊問相對人,以審驗其心神狀況,相對人雖能回答其姓名及出生年月日等節,惟對於本院所詢其他問題,則無法為正確之回應(見卷第39頁以下)。復經鑑定人審酌相對人之個人史及相關病史,並實施理學、神經學、精神狀態及日常生活狀況檢查後,業據覆鑑定意見略以:「劉員(按即相對人)之精神科臨床診斷為『精神分裂症』。劉員因前項所述診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亦無法管理處分自己之財產。劉員所患上述診斷之預後不佳,需接受長期復健」等語,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101 年10月18日北市醫陽字第10133399500 號函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見卷第45頁以下)。綜上,堪信相對人確因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識辨識之效果等情為真。從而,揆諸上揭規定,足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四、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

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及第1111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五、相對人既經為監護之宣告,已如上述,自應依上開規定,為其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本院審酌相對人之父母已歿,現無配偶或子女,其姊李劉明秋經通知後並未到庭表示意見,至相對人之其他兄弟姊妹等最近親屬,則一致表明願推舉聲請人擔任監護人,及由利害關係人即相對人之妹劉玉真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此有同意書等在卷可證(見卷第23頁)。再參以聲請人、劉玉真與相對人為兄妹之至親關係,彼此間應具有一定之信賴感及依附感,堪信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由劉玉真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裁定如主文第2 項及第3 項所示。末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 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劉英美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即相對人之財產,應會同劉玉真於2 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併此指明。

六、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躍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睿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218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選定監護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