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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0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02號

原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德敏
被告
蕎揚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4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5 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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