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62號聲 請 人 欣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旣貴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3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吳昀蔚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62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欣宏電子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4,064元 │ED0000000 │100年7月15日 │ │ │司 林旣貴 │限公司北南港分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