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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3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39號

聲請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謝諒獲
相對人
吳祚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酬再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委任報酬再審事件,業經法院裁定確定,為計算本件訴訟費用數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前開規定,於法院以裁定終結本案或與本案無涉之爭點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95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經本院95年度再字第2 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648 號、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661 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更㈠字第41號、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587 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更㈡字第42號、本院98年度再更一字第1 號、臺灣高等法院上易字第816 號及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240 號裁判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惟查本件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預納,聲請人並未支付任何費用,聲請人並無得求償於相對人之費用,其聲請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39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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