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3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39號
- 聲請人
-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謝諒獲
- 相對人
- 吳祚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酬再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委任報酬再審事件,業經法院裁定確定,為計算本件訴訟費用數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前開規定,於法院以裁定終結本案或與本案無涉之爭點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95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經本院95年度再字第2 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648 號、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661 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更㈠字第41號、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587 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更㈡字第42號、本院98年度再更一字第1 號、臺灣高等法院上易字第816 號及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240 號裁判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惟查本件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預納,聲請人並未支付任何費用,聲請人並無得求償於相對人之費用,其聲請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