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77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77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友才
- 代理人
- 簡大鈞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高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鄔宗明
- 即債務人
- 人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高銀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鄔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肆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肆萬零伍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零叁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肆仟柒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肆仟柒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