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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7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7 日

  • 當事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大鈞高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銀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77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簡大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鄔宗明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銀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鄔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肆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肆萬零伍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零叁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肆仟柒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肆仟柒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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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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