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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28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2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德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鈞祥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官偉民
人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三七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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