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6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61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向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志強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三七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三七計算之遲延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