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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558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558號

聲請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呂立棋
相對人
田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蔡秀杏
相對人
劉家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0二年度司裁全字第八八四號裁定所命,經聲請人以本院一0二年度存字第一四一八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四年度甲類第七期登錄債券﹙債券代號:A九四一0七﹚,面額新臺幣伍佰萬元,准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0年度甲類第五期登錄債券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予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2 年度司裁全字第884 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提供如主文所示提存物,經本院102年度存字第1418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因前開提存物即將到期,爰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相關提存卷核閱屬實,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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