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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475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475號

聲請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呂立棋
相對人
田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蔡秀杏
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賴明鑾
相對人
劉家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105 年3 月17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田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蔡秀杏」之記載,應更正為「田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蔡秀杏、法定代理人賴明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田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本院105 年3 月17日裁定前即104 年1 月6 日解散登記,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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