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47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475號
- 聲請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明賢
- 代理人
- 呂立棋
- 相對人
- 田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蔡秀杏
- 相對人
- 人
- 法定代理人
- 賴明鑾
- 相對人
- 劉家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105 年3 月17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田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蔡秀杏」之記載,應更正為「田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蔡秀杏、法定代理人賴明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田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本院105 年3 月17日裁定前即104 年1 月6 日解散登記,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