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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破字第14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黃筠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14號

聲請人
郭哲宏
聲請人
簡長稜
相對人
育騰運動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宣告育騰運動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劉志鵬律師【事務所設臺北市○○區○○路○段○○○號八樓、事務所電話:(0二)二七0五八0八六】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七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八日(星期二)上午十時,在本院內湖辦公大樓第五法庭召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董事,因相對人公司董事長陳永斌涉嫌不法犯行,且於民國103 年12月26日行蹤不明,經聲請人查閱相對人公司會計帳冊等資料,發現相對人公司之資產顯已不能清償債務,為此聲請宣告相對人公司破產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宣告破產,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第1 項規定甚明。次按法人之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時,董事應即向法院聲請破產,民法第35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依據聲請人陳報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歷經通知債權人確認,及函詢相關稅捐機關、銀行等調查程序後,初步整理相對人公司之財產清冊及債權人清冊如附表一、二所示,而相對人公司現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總計新臺幣(下同)401 萬5,758 元,惟尚積欠如附表二所示之債權人債務未償,金額合計1,789 萬4,242 元,可知聲請人之資產已不足清償所負債務。是以,相對人公司確有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且其債權人復有2 人以上,而其所有資產經本院調查後,尚足以構成破產財團,用以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具有宣告破產之實益。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公司破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劉志鵬律師為台北律師公會列冊會員,自79年起迄今多次擔任破產管理人(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79年度破更字第54號、本院90年度破字第5 號、本院99年度破字7 、8 、11號裁定、本院101 年度破字第20號裁定及本院105 年度破更一字第1 號裁定可參),且其亦願任本件破產管理人(見本院卷第264 頁所附之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依其資歷、學識俱堪任為相對人破產管理人以處理破產事務,爰選任劉志鵬律師為相對人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併此敘明。

五、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一:財產清冊(據聲請人陳報並經第三人函覆者,現金除外) │├──┬──┬───────┬───────┬──────────┬──────────┤│編號│種類│ 項目 │金額/價額 │ 證明或其他相關文件 │ 存卷頁數 ││ │ │ │(新臺幣) │ │ │├──┼──┼───────┼───────┼──────────┼──────────┤│ 1 │存款│第一銀行松山分│3元 │存摺、第一銀行松山分│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4 ││ │ │行00000000000 │ │行105 年4 月19日一松│年度破字第14號卷〈下││ │ │號帳戶活期存款│ │山字第00032 號函 │稱北院卷〉第13至14頁││ │ │ │ │ │、本院卷第146 頁 │├──┼──┼───────┼───────┼──────────┼──────────┤│ 2 │存款│玉山銀行大安分│321元 │存摺、玉山銀行大安分│北院卷第15至16頁、本││ │ │行000000000000│ │行105 年5 月9 日玉山│院卷第149 頁 ││ │ │4 帳戶活期存款│ │個(存)字第00000000│ ││ │ │ │ │12號函 │ │├──┼──┼───────┼───────┼──────────┼──────────┤│ 3 │現金│ │14萬3,442 元 │ │ │├──┼──┼───────┼───────┼──────────┼──────────┤│ 4 │現金│ │美金579 元(以│ │ ││ │ │ │匯率30.5折合約│ │ ││ │ │ │1萬7,700元) │ │ ││ │ │ │ │ │ │├──┼──┼───────┼───────┼──────────┼──────────┤│ 5 │現金│ │韓幣2,000 元(│ │ ││ │ │ │以匯率0.026 折│ │ ││ │ │ │合約52元) │ │ ││ │ │ │ │ │ │├──┼──┼───────┼───────┼──────────┼──────────┤│ 6 │現金│ │人民幣8.5 元(│ │ ││ │ │ │以匯率4.878 折│ │ ││ │ │ │合約41元) │ │ ││ │ │ │ │ │ │├──┼──┼───────┼───────┼──────────┼──────────┤│ 7 │現金│ │港幣80元(以匯│ │ ││ │ │ │率3.844 折合約│ │ ││ │ │ │308 元) │ │ │├──┼──┼───────┼───────┼──────────┼──────────┤│ 8 │現金│ │澳門幣20元(以│ │ ││ │ │ │匯率3.70折合約│ │ ││ │ │ │74元) │ │ │├──┼──┼───────┼───────┼──────────┼──────────┤│ 9 │現金│ │歐元5 元(以匯│ │ ││ │ │ │率34.16 折合約│ │ ││ │ │ │171 元) │ │ │├──┼──┼───────┼───────┼──────────┼──────────┤│ 10 │支票│票號KD0000000 │1,050元 │支票、華南銀行105 年│北院卷第19頁、本院卷││ │ │、發票日104 年│ │10月11日0000000000號│第186 頁 ││ │ │1 月31日 │ │函 │ │├──┼──┼───────┼───────┼──────────┼──────────┤│ 11 │支票│票號HD0000000 │1,628元 │支票、華南銀行圓山分│北院卷第20頁、本院卷││ │ │、發票日103 年│ │行105 年4 月25日華圓│第155 頁 ││ │ │12月30日 │ │存字第1050000095號函│ │├──┼──┼───────┼───────┼──────────┼──────────┤│ 12 │支票│票號DC0000000 │1萬5,000元 │支票、臺灣新光銀行業│北院卷第20頁、本院卷││ │ │、發票日104 年│ │務服務部105 年4 月18│第159 頁 ││ │ │1 月1 日 │ │日(105 )新光銀業務│ ││ │ │ │ │字第10503300號函 │ │├──┼──┼───────┼───────┼──────────┼──────────┤│ 13 │支票│票號UA0000000 │10萬800 元 │支票、聯邦銀行業務管│北院卷第21頁、本院卷││ │ │、發票日104 年│ │理部存匯集中作業科10│第162 頁 ││ │ │2 月20日 │ │5 年4 月25日聯業管(│ ││ │ │ │ │集)字第10510309324 │ ││ │ │ │ │號函 │ │├──┼──┼───────┼───────┼──────────┼──────────┤│ 14 │支票│票號UE0000000 │1,733元 │支票、合作金庫銀行沙│北院卷第21頁、本院卷││ │ │、發票日104 年│ │鹿分行105 年4 月27日│第164 頁 ││ │ │2 月5 日 │ │合金沙鹿字第00000000│ ││ │ │ │ │79號函 │ │├──┼──┼───────┼───────┼──────────┼──────────┤│ 15 │支票│票號JN0000000 │1萬2,000元 │支票、國泰世華銀行文│北院卷第21頁、本院卷││ │ │、發票日103 年│ │山分行105 年4 月21日│第169 頁 ││ │ │12月23日 │ │(105 )國世文山字第│ ││ │ │ │ │0000000000號函 │ │├──┼──┼───────┼───────┼──────────┼──────────┤│ 16 │支票│票號RG0000000 │13萬9,975元 │支票、合作金庫銀行石│北院卷第21頁、本院卷││ │ │、發票日104 年│ │牌分行105 年10月7 日│第188 頁 ││ │ │1 月31日 │ │合金石牌字第00000000│ ││ │ │ │ │97號函 │ │├──┼──┼───────┼───────┼──────────┼──────────┤│ 17 │動產│辦公室設備 │4,350元 │立豪科技企業行105 年│本院卷第255頁 ││ │ │ │ │11月3 日估價報告 │ │├──┼──┼───────┼───────┼──────────┼──────────┤│ 18 │動產│庫存運動器材 │209 萬5,888 元│中華民國健身運動協會│本院卷第256頁 ││ │ │ │ │105 年10月21日估價報│ ││ │ │ │ │告 │ │├──┼──┼───────┼───────┼──────────┼──────────┤│ 19 │債權│對彰化縣花壇國│26萬8,942元 │彰化縣花壇國中105 年│本院卷第37至38頁 ││ │ │中之應收帳款 │ │4 月21日彰花中總字第│ ││ │ │ │ │0000000000號函 │ │├──┼──┼───────┼───────┼──────────┼──────────┤│ 20 │債權│對連億國際開發│81萬2,280元 │連億國際開發股份有限│本院卷第48至49頁 ││ │ │股份有限公司之│ │公司105 年4 月26日說│ ││ │ │應收帳款 │ │明書 │ │├──┼──┼───────┼───────┼──────────┼──────────┤│ 21 │債權│對力翰建設股份│40萬元 │力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卷第50至55頁 ││ │ │有限公司之應收│ │陳報狀、合約書 │ ││ │ │帳款 │ │ │ │├──┴──┴───────┴───────┴──────────┴──────────┤│ 總計:401萬5,758元 │└───────────────────────────────────────────┘┌────────────────────────────────────────────┐│附表二:債權人清冊(據聲請人陳報並經債權人或第三人函覆者) │├──┬────────┬───────┬──────────────┬─────────┤│編號│債權人名稱/ 姓名│債權本金 │證明或其他相關文件 │存卷頁數 │├──┼────────┼───────┼──────────────┼─────────┤│ 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3 萬5,589 元│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5 年4 月21│本院卷第82至84頁 ││ │ │ │日財北國稅南港服字第00000000│ ││ │ │ │68號函 │ │├──┼────────┼───────┼──────────────┼─────────┤│ 2 │華泰銀行中山分行│107萬3,340元 │華泰銀行105 年4 月18日華泰總│本院卷第86至87、 ││ │ │ │中山字第1053400043號函、綜合│193 至203頁 ││ │ │ │授信契約書 │ │├──┼────────┼───────┼──────────────┼─────────┤│ 3 │林佳霏 │17萬4,990元 │陳報狀 │本院卷第88頁 │├──┼────────┼───────┼──────────────┼─────────┤│ 4 │行家股份有限公司│145 萬5,928 元│陳報狀 │本院卷第89頁 │├──┼────────┼───────┼──────────────┼─────────┤│ 5 │建泓報關企業股份│10萬5,585元 │積欠貨款明細 │本院卷第93頁 ││ │有限公司 │ │ │ │├──┼────────┼───────┼──────────────┼─────────┤│ 6 │振永國際實業有限│95萬7,810元 │陳報狀、發票 │本院卷第112頁 ││ │公司 │ │ │ │├──┼────────┼───────┼──────────────┼─────────┤│ 7 │基赫科技股份有限│950元 │陳報狀、發票、銷貨單、存證信│本院卷第113至119頁││ │公司 │ │函 │ │├──┼────────┼───────┼──────────────┼─────────┤│ 8 │泰恆實業有限公司│343萬1,000元 │債權未受清償明細、支票、出貨│本院卷第121至126頁││ │ │ │單、進口報單、發票 │ │├──┼────────┼───────┼──────────────┼─────────┤│ 9 │三普健康生活事業│97萬5,353元 │應付票據未兌現明細表、第一銀│北院卷第101 頁、本││ │有限公司 │ │行松山分行105 年10月12日松山│院卷第190 、236 至││ │ │ │字第00078 號函、發票、出貨單│248 頁 ││ │ │ │、進貨單、報價單 │ │├──┼────────┼───────┼──────────────┼─────────┤│ 10 │協勤資訊有限公司│16萬3,800元 │應付票據未兌現明細表、第一銀│北院卷第101 頁、本││ │ │ │行松山分行105 年10月12日松山│院卷第129 、190 頁││ │ │ │字第00078 號函、陳報狀、出貨│ ││ │ │ │單 │ │├──┼────────┼───────┼──────────────┼─────────┤│ 11 │Cybex internatio│148 萬96元 │應付票據未兌現明細表、第一銀│北院卷第101 頁、本││ │nal,Inc. │ │行松山分行105 年10月12日松山│院卷第190 頁 ││ │ │ │字第00078 號函 │ │├──┼────────┼───────┼──────────────┼─────────┤│ 12 │力伽實業股份有限│664 萬360 元 │應付票據未兌現明細表、第一銀│北院卷第101 頁、本││ │公司 │ │行松山分行105 年10月12日松山│院卷第190 頁 ││ │ │ │字第00078 號函 │ │├──┼────────┼───────┼──────────────┼─────────┤│ 13 │通用皮帶企業有限│18萬5,639元 │呆帳帳款明細 │本院卷第131頁 ││ │公司 │ │ │ │├──┼────────┼───────┼──────────────┼─────────┤│ 14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1萬780元 │應付票據未兌現明細表、第一銀│北院卷第101 頁、本││ │公司 │ │行松山分行105 年10月12日松山│院卷第190 頁 ││ │ │ │字第00078 號函 │ │├──┼────────┼───────┼──────────────┼─────────┤│ 15 │UCS,Inc. │10萬3,022 元 │應付票據未兌現明細表、第一銀│北院卷第101 頁、本││ │ │ │行松山分行105 年10月12日松山│院卷第190 頁 ││ │ │ │字第00078 號函 │ │├──┴────────┴───────┴──────────────┴─────────┤│總計:1789萬4,242元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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