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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8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蔡子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86號

上訴人
鍾伊茜
上訴人
鍾伊茹
上一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鍾文華
上一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雅蓉
上訴人
鍾文華
被上訴人
鍾文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玖拾玖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甚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起訴聲明為:㈠上訴人應自如附表所示房屋遷出,並將如附表所示之房屋返還被上訴人;㈡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3萬1,000 元,上訴人鍾文華應自民國104 年2 月2 日起,上訴人鍾伊茜、鍾伊茹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8 萬8,000 元,上訴人鍾文華應自104 年2 月2 日起,上訴人鍾伊茜、鍾伊茹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上訴人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遷讓如附表所示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被上訴人3 萬3,000 元,及每期給付各自相當於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審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廢棄原判決,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均駁回,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聲明第1 項如附表所示之房屋價額為核定,至被上訴人起訴聲明第2 項至第4 項則為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又聲明第1 項附表所示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167 萬元,此有景陽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所附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可憑(見原審卷一第7-39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7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29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建號      │臺北市○○區○○段0 ○段00000 ○號          │
├─────┼──────────────────────┤
│門牌號碼  │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9樓             │
├─────┼──────────────────────┤
│面積      │層次面積:81.72 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台)面積│
│          │:14.67 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  │全部                                        │
├─────┼──────────────────────┤
│共有部分  │臺北市○○區○○段0 ○段00000 ○號、2129.68 │
│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1/10000                  │
├─────┼──────────────────────┤
│坐落土地  │臺北市○○區○○段0 ○段000 ○00000 地號土地│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86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