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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43號

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4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高銘鍾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怡祥寵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永傳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係訴請撤銷被上訴人怡祥寵物股份有限公司於104年8月11日之股東臨時會決議,核其標的,均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號、99年度台抗字第60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因上揭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43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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