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4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4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高銘鍾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怡祥寵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永傳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係訴請撤銷被上訴人怡祥寵物股份有限公司於104年8月11日之股東臨時會決議,核其標的,均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號、99年度台抗字第60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因上揭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