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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57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570號

聲請人
欣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旣貴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570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欣宏電子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謝郁辰 │21,390元 │CL0960310 │104年7月5日 ││ │公司 林旣貴 │限公司南港科學園區│ │ │ │ ││ │ │分公司 │ │ │ │ │├─┼────────┼─────────┼──────────┼───────┼─────┼───────┤│2 │欣宏電子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謝郁辰 │21,390元 │CL0960311 │104年8月5日 ││ │公司 林旣貴 │限公司南港科學園區│ │ │ │ ││ │ │分公司 │ │ │ │ │├─┼────────┼─────────┼──────────┼───────┼─────┼───────┤│3 │欣宏電子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謝郁辰 │21,390元 │CL0960312 │104年9月5日 ││ │公司 林旣貴 │限公司南港科學園區│ │ │ │ ││ │ │分公司 │ │ │ │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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