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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48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483號

聲請人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市陳懷即祭祀公業陳懷
法定代理人
陳金生
相對人
陳明發

      陳盈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肆佰柒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事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聲明為確認土地為聲請人所有,經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39號判決聲請人勝訴。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聲請人復於第二審追加備位聲明,其訴之聲明為相對人應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經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重上字第467 號判決廢棄,並駁回聲請人先位及備位之訴,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164號判決就備位之訴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並駁回先位之訴,諭知關於該駁回部分之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確定。嗣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重上更㈠字第86號就備位之訴部分,判決聲請人勝訴,諭知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經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718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上訴確定在案。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計算書:104年度司聲字第483號 ┌───┬─────────┬────────────┬────────┐│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裁判費用 │ 78,319元 │聲請人預納。 ││ 一 ├─────────┼────────────┼────────┤│ │證人旅費 │ 530元 │聲請人預納。 │├───┼─────────┼────────────┼────────┤│ 二 │裁判費用 │ 117,478元 │相對人預納。 │├───┼─────────┼────────────┼────────┤│ 三 │裁判費用 │ 117,478元 │聲請人預納。 ││ ├─────────┼────────────┼────────┤│ │律師酬金(聲請人)│ 80,000元 │聲請人預納。 ││ ├─────────┼────────────┼────────┤│ │律師酬金(相對人)│ 20,000元 │相對人預納。 │├───┴─────────┼────────────┼────────┤│ 總 計 │ 413,805元 │ │

│計算式: ││(一)第一審訴訟費用:78,319元+530元=78,849 元。 ││ 依100 年度重上字第467號判決主文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 ││ 原告負擔確定在案,故由聲請人預納並負擔之78,849元,不予列計。 ││(二)第二、三審訴訟費用(律師酬金另計):各為117,478 元。 ││ 綜觀本件全部判決意旨,聲請人於第二審追加備位之訴,且勝訴確定,故││ 第二、三審之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雖聲請人第二、三審之先位之││ 訴敗訴確定,惟因先位及備位之訴之聲明,其經濟及訴訟目的同一,未另││ 徵裁判費,而既聲請人之備位之訴勝訴確定,由相對人負擔第二、三審之││ 訴訟費用,於法並無不妥。因此,由相對人預納且負擔之第二審裁判費11││ 7,478 元,不予列計。至聲請人預納之第三審裁判費117,478 元,應由相││ 對人負擔。 ││(三)第三審律師酬金: ││ 1.聲請人勝訴部分之律師酬金,經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聲字第1431號裁定核││ 定為80,000元,此應由相對人負擔。 ││ 2.相對人勝訴部分之律師酬金,經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聲字第110 號裁定核││ 定為20,000元,此應由聲請人負擔。 ││(四)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數額: ││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197,478 元(117,478+80,000=197,478),扣除││ 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20,000元,相對人尚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 定為177,478 元。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483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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