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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48號

損害賠償(追加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48號

原告
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
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原告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eish
原告
謝諒獲
原告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月雯間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4 年12月9 日以電子傳送方式提出「民事(1)請開庭、續行訴訟、訴之變更追加、迴避及其他聲請狀」,惟其書狀最末之具狀人欄僅列載原告姓名之打字,印文亦為影印,並無渠等之簽名或蓋章,茲命補正經原告簽名或蓋章之「民事(1)請開庭、續行訴訟、訴之變更追加、迴避及其他聲請狀」原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茲命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陳報本件所謂「訴之變更追加」之真意為何,及係就何案號所為訴之變更追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48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追加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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