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4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48號
- 原告
- 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
- 法定代理人
- 肯尼斯
- 原告
-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Victor Heish
- 原告
- 謝諒獲
- 原告
-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月雯間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4 年12月9 日以電子傳送方式提出「民事(1)請開庭、續行訴訟、訴之變更追加、迴避及其他聲請狀」,惟其書狀最末之具狀人欄僅列載原告姓名之打字,印文亦為影印,並無渠等之簽名或蓋章,茲命補正經原告簽名或蓋章之「民事(1)請開庭、續行訴訟、訴之變更追加、迴避及其他聲請狀」原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茲命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陳報本件所謂「訴之變更追加」之真意為何,及係就何案號所為訴之變更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