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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13號

原告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鍏儀科技有限公司、蔡

福財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鍏儀科技有限公司、蔡福財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叁拾柒萬零貳佰叁拾伍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肆仟壹佰陸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叁仟陸佰陸拾貳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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