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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5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謝佳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53號
聲 請 人
欣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旣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 發票人 │ 付款人 │ 受款人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發票日 ││ │ │ │(新臺幣) │ │(或到期日)│├───────┼──────┼─────┼──────┼─────┼──────┤│欣宏電子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 謝郁辰 │21,390元 │CL0960310 │104年7月5日 ││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 │ │ ││林旣貴 │南港科學園區│ │ │ │ ││ │分公司 │ │ │ │ │├───────┼──────┼─────┼──────┼─────┼──────┤│欣宏電子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 謝郁辰 │21,390元 │CL0960311 │104年8月5日 ││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 │ │ ││林旣貴 │南港科學園區│ │ │ │ ││ │分公司 │ │ │ │ │├───────┼──────┼─────┼──────┼─────┼──────┤│欣宏電子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 謝郁辰 │21,390元 │CL0960312 │104年9月5日 ││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 │ │ ││林旣貴 │南港科學園區│ │ │ │ ││ │分公司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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