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53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53號
- 聲 請 人
- 欣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旣貴
-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5日言詞辯
-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 發票人 │ 付款人 │ 受款人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發票日 ││ │ │ │(新臺幣) │ │(或到期日)│├───────┼──────┼─────┼──────┼─────┼──────┤│欣宏電子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 謝郁辰 │21,390元 │CL0960310 │104年7月5日 ││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 │ │ ││林旣貴 │南港科學園區│ │ │ │ ││ │分公司 │ │ │ │ │├───────┼──────┼─────┼──────┼─────┼──────┤│欣宏電子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 謝郁辰 │21,390元 │CL0960311 │104年8月5日 ││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 │ │ ││林旣貴 │南港科學園區│ │ │ │ ││ │分公司 │ │ │ │ │├───────┼──────┼─────┼──────┼─────┼──────┤│欣宏電子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 謝郁辰 │21,390元 │CL0960312 │104年9月5日 ││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 │ │ ││林旣貴 │南港科學園區│ │ │ │ ││ │分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