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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23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37號

聲請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廖見賢
相對人
陳福進
債務人
吉信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83 」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83、10,000分之18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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