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4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1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11號

聲請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相對人
施家棟
債務人
張越富
債務人
萬傣針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琦政
債務人
濬安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越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張越富於民國102 年5 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23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2 年5 月23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濬安富營造有限公司於103 年1 月29日邀同第三人陳怡安、債務人張越富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580 萬元,借款期間自103 年1 月29日起至104 年1 月29日,詎濬安富營造有限公司於103 年12月31日即未依約繳付本息,聲請人就上開債權業已取得執行名義;債務人濬安富營造有限公司於103 年1 月29日邀同債務人張越富及第三人陳怡安為連帶保證人委請聲請人向新北市政府水利局保證,保證總額度為200 萬元,保證額度之動用期限自103 年1 月29日起至104 年7 月29日止,聲請人於 103年1 月29日出具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詎濬安富營造有限公司承攬新北市新莊區與三重區洲子尾界溝整治工程第二標- 福成宮至幸福東路段整治工程未依約完工,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於104 年3 月25日發函予聲請人要求先行支付履約保證金200 萬元;債務人萬傣針織有限公司於103 年8 月26日邀同第三人粘琦政、王嘉鈴、債務人張越富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450 萬元,借款期間自103 年8 月26日起至104 年8 月26日止,詎借款期限屆至後,萬傣針織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另債務人張越富於102 年5 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⑴1,975 萬元、⑵1025萬元,其約定期限、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住宅貸款契約及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債務人因有前揭保證債務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其向聲請人所為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而債務人張越富於103 年11月4 日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施家棟,依前開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催告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985 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委任保證契約書、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新北市政府水利局104 年3 月25日新北水雨字第0000000000號函、借據、住宅貸款契約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 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施家棟雖具狀陳稱債務人張越富對於聲請人之借款,現仍依約攤還,並無逾欠之情事。另債務人張越富擔任濬安富營造有限公司借款之連帶保證債務,原借款580 萬元,現僅餘292 萬餘元,足見前曾有合意展延期限,並已償還大部分之債務,且聲請人明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業已因買賣移轉予相對人,就債務人所負保證債務業已屆期未獲清償等情,並未通知相對人,自不得逕行聲請拍賣抵押物。又濬安富營造有限公司委由聲請人對新北市政府水利局開立履約保證書之履約時點係於104 年3 月25日始發生,係債務人張越富將抵押物移轉予相對人後始發生之債務,應不屬於抵押權擔保之效力範圍。至於萬傣針織有限公司所欠債務現仍於訴訟中,尚未確定,自不得以之為拍賣抵押物之依據云云。惟查,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亦無既判力。故祗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相對人各該主張均屬實體法律關係之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解決,非本件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審究,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