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23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37號
- 聲請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明賢
- 代理人
- 廖見賢
- 相對人
- 陳福進
- 債務人
- 吉信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福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83 」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83、10,000分之18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