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大春傢俱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許木源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凱泰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忠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以及「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7年1月8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前揭規定表明上訴聲明,經本院於107年1月1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