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7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7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凱泰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東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石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柒仟貳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一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叁佰肆拾陸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