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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7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7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東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石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柒仟貳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一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叁佰肆拾陸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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