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4號
- 聲請人
- 李國精
- 相對人
- 台灣藍天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素秋
- 相對人
- 許乘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對中華民國105 年12月13日本院104 年度簡上字第197 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其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0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7 條規定,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者,準用之。查聲請人對本院104 年度簡上字第197 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未逾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不得上訴第三審,於民國105 年12月13日裁定駁回(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人於同年月26日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逾30日不變期間,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再審被告確認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該本票不僅面額為150 萬元,且於103年1 月10日起算利息,該利息亦為強制執行法之執行數額應加計之,是本件上訴利益已逾150 萬元。原確定裁定以伊上訴利益僅150 萬元,未逾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數額,裁定駁回,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又兩造簽立之借據金額,乃約定循環動支,經兩造就此節及會算金額爭執,可徵系爭本票所載金額非交易價額,訴訟利益數額並非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規定客觀核算,應屬同法第77條之12情形。且伊係依教示條款提起上訴,原確定裁定以教示條款誤載,裁定駁回伊之上訴,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又本院104 年度簡上字第197 號判決教示條款若有誤,係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錯誤所致,自應依同法第77之1 規定裁定更正,或由最高法院並同本訴審核。原確定裁定竟錯引最高法院32年抗字第255 號判例,駁回伊之上訴並不得抗告,違反同法第77條之1 第4 項規定,涉嫌侵害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利等語,並聲明:廢棄原裁定。
三、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1 條第1 項第4 款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依同法第507 條規定,此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亦準用之。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既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為無再審之事由,性質上無庸命其補正(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第137 號、60年台抗字第538號判例、最高法院63年度第3次民庭庭推總會決議㈠意旨參照)。聲請人指摘原確定裁定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 規定重新裁定訴訟標的價額,更正教示條款,或由最高法院並同本訴審核訴訟標的價額,竟逕駁回伊上訴,並不得抗告,即侵害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利云云,聲請人未具體說明原確定裁定駁回其上訴有何違反法令,僅泛稱其訴訟權利受侵害,自不合法。雖聲請人稱原確定裁定亦違反同法第77條之1 第4 項規定云云,惟其並非就原確定裁定適用法規有何錯誤為說明,亦屬未具體表明理由。至聲請人另以本院104 年度簡上字第197 號判決誤將相對人應證明系爭本票授權其填寫發票日及金額之事實,令其負舉證責任,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未斟酌相對人訴訟代理人涉嫌包攬挑唆等影響判決重要證物云云,作為聲請再審理由,惟該等理由均與原確定裁定無涉,亦不合法。
四、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 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裁判為確定事實而適用法律,或就所確定之事實而為法律上之判斷,其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現尚有效之判例、解釋顯然違反者而言,至若漏未斟酌證據、認定事實錯誤、取捨證據失當或理由不備等問題,究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有間,不得據以提起再審。聲請人指稱原確定裁定漏未斟酌系爭本票應執行金額尚應加計利息,已逾150 萬元;兩造簽立借據金額尚須會算,系爭本票面額非交易價額云云,係就原確定裁定事實認定之範疇為指摘,揆諸上開說明,要與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 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形不合。
五、原確定裁定記載本院104 年度簡上字第197 號判決教示欄誤載為得上訴,並以判決得否上訴應依法律規定為之,不因書記官之教示條款誤載而生影響,駁回聲請人之三審上訴,並無矛盾,聲請人主張原確定裁定錯引前開最高法院32年抗字第255 號判例,且有裁定理由與主文矛盾之再審事由云云,顯有誤會。
六、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一部無理由,一部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準用同法第502 條、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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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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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萬元 │台灣藍天堂股份有限│103 年1 月10日│103 年5 月23日│
│ │公司、許乘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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