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08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08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科學園區分公
- 即債權人
- 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孟霞
- 代理人
- 張中豪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利嘉營造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温文智
- 即債務人
- 人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高天來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呈暘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肆佰萬壹仟零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四九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應給付新臺幣貳仟肆佰萬壹仟零玖拾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之遲延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