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5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51號
- 原告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科學園區分公
- 原告
- 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孟霞
- 被告
- 呈暘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1,090元,應繳裁判費223,2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2,7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