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 原告
- 陳胤文
- 訴訟代理人
- 洪士雯
- 被告
- 陳胤睿(即陳義雄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陳珈婕(即陳義雄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陳淇淇(即陳義雄之承受訴訟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建慶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少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1日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之被繼承人陳義雄盜賣伊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 ○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依民法767條規定,聲明請求塗銷、撤銷本案在系爭土地登記移轉給林見國之時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下稱系爭登記)等語。
二、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原告前以相同原因事實,對被告提起訴訟,請求塗銷系爭登記,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重上字第263號受理在案並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993號駁回原告之上訴而確定,有各該判決可按,則聲請人所提本件訴訟,顯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駁回。又原告所為假執行宣告之聲請,因訴遭駁回而失所附麗,無從准許,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