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6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60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宏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矽達電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巫國榮 人 3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巫國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巫芊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貳拾捌萬柒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二九四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應依上開約定利率加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貳拾肆萬伍仟叁佰捌拾伍元零角玖分,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八八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應依上開約定利率加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