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52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524號

聲請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龐笠中
相對人
煌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張國強
相對人
相對人
盧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六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捌佰伍拾萬陸仟陸佰元,其中之新臺幣陸佰叁拾壹萬伍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6 年10月26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8,506,600 元,到期日民國107 年6 月23日,受款人為第三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租公司),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 紙。而聲請人前奉准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5 年7 月12日金管銀票字第10500161040 號函受託經管「中租迪和2016證券化特殊目的信託受益證券」,由中租公司採行特殊目的信託方式,將其對相對人之租賃、分期付款買賣債權及相關票據、擔保等權益信託移轉予聲請人,中租公司並將其原執有之本票背書轉讓予聲請人,詎本票屆期後經聲請人提示,尚有票款本金6,315,880 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