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4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44號
- 原告
- 蕭玉娟
- 被告
- 楊建興
- 訴訟代理人
- 賈世民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龍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提起損害之訴請求係屬財產權爭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若未依法繳納裁判費,即屬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定起訴不合程式之不合法,經審判長定期限命原告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8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後五日內補正,逾期則回起訴,該項裁定業於107年9月25日送達,原告之後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7年度救字第117號裁定准許,然被告提出他案調查之證據聲請撤銷訴訟救助,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03號裁定撤銷訴訟救助並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原告提出抗告後,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8年8月26日以108年度抗字第860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在案,有上述卷宗可稽。是原告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業經撤銷確定,原告自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