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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4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44號

原告
蕭玉娟
被告
楊建興
訴訟代理人
賈世民律師
複代理人
李龍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提起損害之訴請求係屬財產權爭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若未依法繳納裁判費,即屬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定起訴不合程式之不合法,經審判長定期限命原告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8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後五日內補正,逾期則回起訴,該項裁定業於107年9月25日送達,原告之後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7年度救字第117號裁定准許,然被告提出他案調查之證據聲請撤銷訴訟救助,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03號裁定撤銷訴訟救助並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原告提出抗告後,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8年8月26日以108年度抗字第860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在案,有上述卷宗可稽。是原告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業經撤銷確定,原告自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俊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44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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