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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66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高雅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66號

上訴人
陳志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素蘭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108 年度家繼訴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捌佰參拾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家事訴訟事件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自明。次按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應以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有異(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80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8 月31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被上訴人陳素蘭等4 人請求分割遺產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23,372 元(5,154,215 元X 4/5 = 4,123,37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30元。茲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並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66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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